[{"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2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21",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21,"single","甲駕車過失撞擊乙，乙意識清醒，但身上有多處挫傷擦傷，甲為趕時間上班，先拿出 10 萬元現金交給路旁商家，委託其先行照護乙，並打電話叫救護車，甲未得乙同意，即離開現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離去現場，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甲已從事必要救援措施，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逃逸」","甲已先行給付民事賠償可能之費用，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甲若於事後親至警局表明身分，即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罪中（逃逸）要件的實務認定。\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本罪同時在保護被害人即時獲得救護，以及使事故責任得以釐清，故駕駛人於肇事致人死傷後，除採取救護措施外，尚須留在現場或以其他方式使被害人、警方得以確認其身分並接受處理，未經同意擅自離去即該當（逃逸）。甲雖交付現金委託商家照護並代叫救護車，然乙意識清醒而甲未得乙同意即自行離開，乙與到場人員無從確認肇事者為何人，責任釐清的目的因而落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甲駕車肇事致乙受傷後未得同意即離開現場，該當肇事逃逸罪。\n(B) 錯誤。委託他人照護與代叫救護車固屬救護作為，但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所稱逃逸尚包含未留在現場使人得以確認身分的情形，甲並未完成這一部分。\n(C) 錯誤。先行給付可能的民事賠償費用屬事後損害填補的問題，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所定的行為要件無涉，也無從使已經離去的事實改變其評價。\n(D) 錯誤。事後親至警局表明身分，並不能回溯消滅甲離開現場當時已經成立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犯行。\n【涵攝步驟】要件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甲駕車；要件二（肇事）→甲過失撞擊乙；要件三（致人死傷）→乙受有多處挫傷擦傷；要件四（逃逸）→甲未得乙同意即離開現場，未使人得以確認其身分。四組要件全部具備。\n【記憶點】肇事逃逸看的是（有沒有留下來讓人找得到你），不是（有沒有花錢）；救護與賠償都不能取代留在現場接受處理這一段。","《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構成要件可拆成四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與（逃逸）。前三組在本題事實中沒有爭執，命題者把陷阱設在第四組，用三個看似已經盡力的情節去測驗考生對（逃逸）內涵的理解。\n（逃逸）的填補是本題的核心。依實務見解，本罪同時保護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安全與事故現場責任的釐清，因此駕駛人於肇事後除採取救護措施外，尚須留在現場或以其他方式使被害人、警方得以確認其身分並接受後續處理；行為人縱已委託他人照護、代為報案或先行給付款項，若未經被害人或警方同意即擅自離去，依實務見解仍屬逃逸。本題乙意識清醒，甲卻未徵得乙的同意即行離開，商家與救護人員都無從得知肇事者是誰，責任歸屬的功能完全落空。\n與本罪相鄰而容易被混為一談的，是撞擊行為本身的過失評價。《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甲駕車撞擊乙的行為依此判斷其過失責任，屬另一個獨立的評價層次；肇事逃逸罪處罰的則是肇事之後的離去行為。兩者並列而不互相取代（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同一考點還有三組常見考法：其一是行為人並非肇事的過失方，例如被害人自行違規而生擦撞，此時是否仍有本罪的適用；其二是行為人留在現場卻拒絕表明身分；其三是行為人先行離去而後隨即折返。這三組都在測驗（逃逸）究竟是單純的空間離開，還是包含身分揭露與接受處理的內涵。\n本題的事實安排值得再拆一次，因為命題者刻意把甲寫得相當盡責。甲拿出十萬元現金交給路旁商家、委託商家先行照護，又打電話叫救護車，這兩個動作指向的都是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換言之，本罪保護目的中的救護面向，甲確實有所作為。真正沒有被滿足的是另一個面向：乙意識清醒、隨時可以指認肇事者，甲卻連一句身分交代都沒有就走了，事故現場因而失去釐清責任的機會。這也解釋了為什麼選項 (B) 的敘述在事實層面成立，在法律評價上卻得不出無罪的結論。\n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逃逸）內涵的填補。條文只寫（逃逸）兩個字，選項 (B)(C)(D) 分別以已為救護、已付賠償、事後表明身分作為出罪的理由，若只讀條文字面難以逐一排除，須引入實務對本罪保護目的的說明才能定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20",20,"甲體質特異，千杯不醉，某日飲酒駕車上路，被警員攔下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22",22,"公務員甲假藉公出為由，請託同事乙代其處理公文，再施用詐術使乙陷於錯誤，導致不知情之乙…",{"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19",19,"從外役監脫逃的受刑人甲，強盜取得他人計程車後，回到家中，在母親乙幫助下，甲將計程車燒…",{"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23",23,"甲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並積欠大批債務，為防止其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乃與其朋友…",{"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18",18,"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之涵義，有關證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24",24,"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準文書？",[],{"id":46,"number":47,"stem":71},"甲體質特異，千杯不醉，某日飲酒駕車上路，被警員攔下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id":50,"number":51,"stem":73},"公務員甲假藉公出為由，請託同事乙代其處理公文，再施用詐術使乙陷於錯誤，導…",75,178944544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