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2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22",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22,"single","公務員甲假藉公出為由，請託同事乙代其處理公文，再施用詐術使乙陷於錯誤，導致不知情之乙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原由甲職務上所執掌之公文上。關於甲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應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直接正犯","甲應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甲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直接正犯","甲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與同法第 214 條的分界，以及間接正犯的成立。\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的行為客體是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行為主體則是對該公文書有職務掌管權限的公務員。甲對該公文原有職務上的執掌，卻不親自登載，而以詐術使不知情的同事乙陷於錯誤代為登載；乙欠缺明知不實的故意，成為甲支配下的犯罪工具，甲即係利用他人為工具而實現自己的構成要件。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的直接正犯型態，是該公務員親自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而甲並未親自登載。\n(B) 正確。甲對該公文書有職務執掌，利用無故意的乙為工具完成登載，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的間接正犯。\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罪的行為人是不具該公文書職務掌管權限的人，甲不屬此種身分。\n(D) 錯誤。甲既為該公文書職務上的掌管公務員，其行為評價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不成立同法第 214 條的間接正犯。\n【涵攝步驟】要件一（公務員）→甲；要件二（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原由甲執掌的公文；要件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甲明知並施詐；要件四（登載）→受騙的乙完成；要件五（足以生損害）→足生損害於公眾。\n【記憶點】先看公文書是不是（自己掌管的）：是就走《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不是就走同法第 214 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身分犯，行為主體為對該公文書有職務掌管權限的公務員，行為態樣是自己登載不實事項，學理上稱為公文書的無形偽造。《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該項為公文書提供了統一的定義，本題所稱由甲職務上執掌的公文即屬之。\n對照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罪的行為人是向公務員申報不實事項的一般人。兩罪並列可見：第一組是掌管者自己寫不實，第二組是外部人使掌管者寫不實。本題甲是掌管者，卻透過乙去寫，考點就落在兩罪之間的縫隙。\n甲之所以仍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關鍵在於間接正犯的法理。乙受詐術而陷於錯誤，對登載事項的不實欠缺認識，在整個事件中處於被操縱的工具地位；真正決定要不要登載、登載什麼內容的人是甲。甲對不知情的乙具有意思支配，乙的登載行為在規範評價上視同甲自己的行為；甲既具備該罪所要求的公務員身分與職務執掌，構成要件即為其所實現。若改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相繩，反而忽略了甲對該公文書本有掌管權限這一點。\n易混淆的還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罪的客體是業務上作成的文書，與公文書並列而不同。至於行使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n身分與共犯的連結也常被一併命題。《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若本題改為乙明知不實而與甲共同登載，乙雖無職務執掌，依該項仍可能以共同正犯論處，這是同一考點最常見的變化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21",21,"甲駕車過失撞擊乙，乙意識清醒，但身上有多處挫傷擦傷，甲為趕時間上班，先拿出 10 萬…",{"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23",23,"甲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並積欠大批債務，為防止其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乃與其朋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20",20,"甲體質特異，千杯不醉，某日飲酒駕車上路，被警員攔下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24",24,"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準文書？",{"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19",19,"從外役監脫逃的受刑人甲，強盜取得他人計程車後，回到家中，在母親乙幫助下，甲將計程車燒…",{"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25",25,"甲與乙兩人計劃先對 12 歲丙下迷藥，然後輪流對丙實施性交。實施計畫當天，當甲對已因…",[],{"id":45,"number":46,"stem":70},"甲駕車過失撞擊乙，乙意識清醒，但身上有多處挫傷擦傷，甲為趕時間上班，先拿…",{"id":49,"number":50,"stem":72},"甲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並積欠大批債務，為防止其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75,178944544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