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2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23",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23,"single","甲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並積欠大批債務，為防止其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乃與其朋友乙共謀虛偽簽立假借據，並訂立虛偽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持之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將其自家住宅虛偽設定高額抵押權給乙。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A":16,"B":17,"C":18,"D":19},"甲、乙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甲、乙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甲、乙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甲、乙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虛偽的抵押權設定登記應論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及私文書無形偽造不罰的原則。\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甲、乙明知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仍持虛偽的借據與抵押權設定契約向地政機關申辦，使承辦公務員將不實抵押權登載於土地登記簿，足以生損害於登記管理的正確性與其他債權人。二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針對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的情形，而甲、乙係以自己名義簽立借據與契約，屬內容不實。\n(B) 正確。甲、乙使地政機關公務員為不實登載，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的共同正犯。\n(C) 錯誤。甲、乙既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私文書罪，即無該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存的問題。\n(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的行使行為以文書經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為前提，本案並無各該情形；又《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的行為主體是掌管該公文書的公務員，甲、乙為一般人民，不成立該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無債權；要件二（使公務員登載）→持虛偽文件申辦；要件三（公文書）→土地登記簿；要件四（足以生損害）→影響其他債權人；要件五（共同實行）→二人分工。\n【記憶點】自己名義寫假內容的私文書原則上不罰（業務上作成的文書另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但拿去騙公務員登記，就換第 214 條上場。","《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罪的要件有四組：行為人明知事項不實、使公務員登載、客體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且足以生損害。土地登記簿由地政機關承辦公務員本於職務製作，屬公文書；甲、乙持虛偽借據與抵押權設定契約申辦，使承辦人登載不存在的債權擔保關係，四組要件均已具備。\n本題最容易失分的地方在選項 (A) 與 (C)。《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處罰的行為態樣是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也就是有形偽造。甲、乙簽立的借據與抵押權設定契約，名義人就是甲、乙本人，文書的製作名義與實際製作人一致，欠缺的只是內容的真實性；私文書的內容不實在我國並未一般性入罪，這是解題的第一個關鍵。\n第二個關鍵是行為主體。《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的主體是對該公文書有職務掌管權限的公務員，甲、乙是提出申請的人民，並非登載的主體，選項 (D) 因此不成立。兩罪並列可以看出：一方是掌管者自己登載不實，一方是外部人使掌管者登載不實。\n共同正犯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甲、乙事前共謀、分別簽立文件並持向地政機關辦理，在犯意與行為兩個層面都有結合，成立共同正犯並無疑義。至於行使的評價，《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該條以文書經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為前提，本案的私文書未經偽造，並無適用餘地。\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場景換成向戶政機關辦理不實的結婚登記、向監理機關辦理不實的過戶登記，或行為人自行製作不實的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判斷的順序都一樣：先看名義人與製作人是否一致，再看被登載的文書是不是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22",22,"公務員甲假藉公出為由，請託同事乙代其處理公文，再施用詐術使乙陷於錯誤，導致不知情之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24",24,"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準文書？",{"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21",21,"甲駕車過失撞擊乙，乙意識清醒，但身上有多處挫傷擦傷，甲為趕時間上班，先拿出 10 萬…",{"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25",25,"甲與乙兩人計劃先對 12 歲丙下迷藥，然後輪流對丙實施性交。實施計畫當天，當甲對已因…",{"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20",20,"甲體質特異，千杯不醉，某日飲酒駕車上路，被警員攔下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26",26,"甲與 13 歲之乙約定以 3 年為期，每次支付 1,000 元與乙從事性交。但在發生…",[],{"id":45,"number":46,"stem":70},"公務員甲假藉公出為由，請託同事乙代其處理公文，再施用詐術使乙陷於錯誤，導…",{"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2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