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2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24",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24,"single","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準文書？",{"A":16,"B":17,"C":18,"D":19},"支票上之背書","汽車引擎號碼","商品條碼","行動電話簡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準文書的判斷標準，以及實務對支票背書性質的認定。\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該項的擬制對象是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而其用意要依習慣或特約才顯示出來。支票上的背書是背書人以文字直接寫下擔保付款、轉讓票據權利的意思，依實務見解本身即為文書，不待習慣或特約補充，故不屬準文書。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支票上的背書已直接以文字表示意思，依實務見解本身即為文書，不必透過《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的擬制。\n(B) 錯誤。汽車引擎號碼是打刻在物品上的符號，依習慣足以表示該車出廠廠牌與序號的用意，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所稱以文書論者。\n(C) 錯誤。商品條碼同樣是印在物品上的符號，依習慣足以表示商品品項與價格的用意，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所稱以文書論者。\n(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行動電話簡訊是電磁紀錄藉機器處理所顯示的符號，屬準文書。\n【涵攝步驟】判準一（是否為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支票背書、引擎號碼、商品條碼是，簡訊不是；判準二（是否需依習慣或特約才顯示用意）→引擎號碼、商品條碼是；判準三（是否屬電磁紀錄藉機器顯示）→簡訊走這一條；支票背書已由文字自行表達意思，兩條擬制途徑都用不上。\n【記憶點】背書自己就會說話，引擎號碼與條碼要靠（習慣）翻譯，簡訊要靠（機器）翻譯。","《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本項是文書概念的擴張規定，把本身不具備完整文字記載、卻能在社會生活中承擔證明功能的符號，一併納入偽造文書罪章及其他各罪的文書概念。要件有三組：載體是紙張或物品、內容是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以及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用意。\n第二層擴張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本項因應電子化文件而設，把需要透過機器或電腦處理才能被人辨識的紀錄納入。行動電話簡訊儲存於電信系統與手機中，須經機器處理才顯示為文字，正是本項的典型適用對象。\n本題把支票背書放進選項，測驗的是考生會不會反射性地把票據上的記載都當成準文書。依實務見解，背書是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名並記載一定事項，直接表達其擔保付款或轉讓權利的意思，其意思由文字本身完整表達，屬於一般意義下的私文書，不需要借助擬制。與此對照，汽車引擎號碼與商品條碼都只是一串數字或條紋，脫離產業習慣就毫無意義，正好落在第 1 項的射程之內。\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選項換成汽車車身號碼、電表水表的度數紀錄、電腦列印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悠遊卡內的儲值紀錄，或是在他人名片、識別證上動手腳。判斷步驟固定為兩層：先問這個東西的意思是不是文字自己說完的，如果是就直接以文書處理；如果需要習慣、特約或機器介入才讀得懂，再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決定要走第 1 項還是第 2 項。\n從罪責的角度看，準文書的認定會直接影響行為人成立哪一個罪名以及法定刑的高低。同一個偽刻動作，若客體被認定為準文書而屬公文書性質，走的是偽造公文書的規定；若被認定為私文書，走的是偽造私文書的規定；若根本不是文書，則可能只剩下毀損或詐欺等其他評價途徑。因此準文書的判斷並非概念遊戲，它是整個偽造文書罪章的入口，考題也常把它設計成第一關。\n另須注意本條的射程用語。《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明定其效力及於本章以外各罪，因此準文書的概念不限於偽造文書罪章，毀棄損壞文書等其他罪名的文書認定同樣適用。這一點在毀損罪章的題目中經常被單獨拉出來考，與本題屬同一組概念。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23",23,"甲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並積欠大批債務，為防止其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乃與其朋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25",25,"甲與乙兩人計劃先對 12 歲丙下迷藥，然後輪流對丙實施性交。實施計畫當天，當甲對已因…",{"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22",22,"公務員甲假藉公出為由，請託同事乙代其處理公文，再施用詐術使乙陷於錯誤，導致不知情之乙…",{"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26",26,"甲與 13 歲之乙約定以 3 年為期，每次支付 1,000 元與乙從事性交。但在發生…",{"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21",21,"甲駕車過失撞擊乙，乙意識清醒，但身上有多處挫傷擦傷，甲為趕時間上班，先拿出 10 萬…",{"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27",27,"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偽造或變造（公、私）文書罪？",[],{"id":46,"number":47,"stem":71},"甲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並積欠大批債務，為防止其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id":50,"number":51,"stem":73},"甲與乙兩人計劃先對 12 歲丙下迷藥，然後輪流對丙實施性交。實施計畫當天…",75,1789445442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