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2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25",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25,"single","甲與乙兩人計劃先對 12 歲丙下迷藥，然後輪流對丙實施性交。實施計畫當天，當甲對已因服藥昏迷丙完成性交時，原先在旁把風與等待的乙，突然心生悔悟，而放棄對丙實施性交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成立強制性交未遂罪之共同正犯","甲、乙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共同正犯","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既遂罪，乙成立該罪之幫助犯","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既遂罪，乙成立強制性交未遂罪之中止犯","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共同正犯，以及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適用。\n【正解理由】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該項各款為加重事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甲、乙共謀對 12 歲的丙下迷藥後輪流性交，乙並在旁把風等待，二人就此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甲既已對昏迷的丙完成性交，構成要件結果業已發生，《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乙就該既遂結果同負全部責任。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未遂以構成要件結果未發生為要件，而甲已完成性交，本案並無未遂可言。\n(B) 正確。甲、乙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共同正犯。\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乙參與共謀並在場把風，其分擔已逾幫助的程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應論以共同正犯。\n(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丙已遭甲性交既遂，結果並未因乙放棄而不發生。\n【涵攝步驟】要件一（違反意願之方法）→下迷藥；要件二（性交）→甲對昏迷的丙完成；要件三（二人以上共同犯之）→甲、乙分工；要件四（未滿十四歲）→丙 12 歲；要件五（共同實行）→乙把風。\n【記憶點】共同正犯是（結果一起算）：同夥已經既遂，中途收手也回不到未遂。","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以犯前條之罪為基礎，再附加該項所列的各款事由。基礎規定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甲、乙對丙下迷藥使之昏迷，屬該項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n本題同時命中三款事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甲、乙為二人共同、丙為 12 歲，加上下迷藥而該當以藥劑犯之，三款事由並存，仍依同一項的法定刑處斷。要件拆解到此，剩下的爭點就落在乙的中途放棄要如何評價。\n《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的法理是相互歸責，各行為人就全體的行為與結果共同負責。乙自始參與謀議、到場把風並等待輪流，其分擔已進入構成要件實現的過程；甲完成性交時，該罪的結果已經發生，乙嗣後放棄自己的性交行為，並不能使已發生的結果消失。要特別留意的是，本題所稱的加重事由之一是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乙的參與本身就是使甲的行為升格為加重態樣的原因，這使得乙更難主張自己置身事外。\n《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中止未遂的核心在於結果不發生，而本題結果已經發生，因此選項 (D) 站不住腳。至於選項 (C) 所稱的幫助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該項處理的是在構成要件行為之外提供助力的人，與乙在共同計畫中分擔把風並準備接續實行的地位並列比較，可以看出兩者的參與程度不同。\n同一考點的常見變化有三組：其一是共同正犯中的一人於同夥著手前即脫離犯罪計畫，此時涉及共犯關係脫離的判斷；其二是同夥全部未得手，才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的適用；其三是行為人誤認被害人年齡，涉及加重事由的故意認識問題。本題把中止的時點設在同夥已經既遂之後，正是要考出共同正犯相互歸責的效果。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24",24,"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準文書？",{"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26",26,"甲與 13 歲之乙約定以 3 年為期，每次支付 1,000 元與乙從事性交。但在發生…",{"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23",23,"甲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並積欠大批債務，為防止其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乃與其朋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27",27,"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偽造或變造（公、私）文書罪？",{"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22",22,"公務員甲假藉公出為由，請託同事乙代其處理公文，再施用詐術使乙陷於錯誤，導致不知情之乙…",{"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28",28,"甲女因嚴重的產後憂鬱症，將剛滿月的親生嬰兒乙自高樓丟下，乙當場死亡。若依實務見解，甲…",[],{"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與 13 歲之乙約定以 3 年為期，每次支付 1,000 元與乙從事性…",75,1789445442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