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2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27",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27,"single","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偽造或變造（公、私）文書罪？",{"A":16,"B":17,"C":18,"D":19},"冒用他人名字製作名片","偽造互助會之標單","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的「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中偽簽他人姓名","偽造稅務機關之完稅戳印","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偽造文書罪所稱文書的判斷，以及實務對冒名製作名片的認定。\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私文書以該文書就特定事項有意思表示或觀念表示的內容，且足以生損害為要件。依實務見解，名片的作用在於介紹持有人的姓名、職稱與聯絡方式，並未就法律上或社會生活上的特定事項為表示，難認屬刑法上的文書；冒用他人名字製作名片，因而不成立偽造文書罪。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實務見解，名片欠缺就特定事項為表示的內容，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所稱的私文書。\n(B) 錯誤。互助會標單記載會員出標的金額，就標會結果具有證明作用，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所稱的私文書，偽造之成立該罪。\n(C) 錯誤。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的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簽他人姓名，是表示該他人已收受通知的意思，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私文書罪。\n(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11 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稅務機關的完稅戳印是表示已完納稅捐的公務機關表示，偽造之成立該條之罪。\n【涵攝步驟】判準一（是否有製作名義人）→名片上雖有他人姓名；判準二（是否就特定事項為意思或觀念表示）→名片僅介紹身分，欠缺此項；判準三（是否足以生損害）→無從就特定事項生損害。三項判準中第二項不具備，故不成立偽造文書罪。\n【記憶點】文書要（說一件事）才算文書；名片只是（自我介紹），不是在證明什麼，所以冒名印名片與冒名簽收通知單的評價完全不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第一道門檻是客體必須是文書。學理與實務對文書的要求大致有三組：要有可辨識的製作名義人、要以文字或符號就特定事項為意思表示或觀念表示、且該表示在法律或社會生活上具有證明的作用。三組要件缺一，後續的偽造與損害判斷就無從展開。\n本題四個選項正是沿著這三組要件設計。互助會標單記載會員在某一期出標的金額，是決定得標與否的依據，具有明確的證明作用；交通違規通知單的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記載的是受通知人已收受該通知的事實，也是就特定事項為表示。兩者在名義人與表示內容上都完整，冒名填寫即屬有形偽造。\n選項 (D) 的完稅戳印則跨到公文書。《中華民國刑法》第 211 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完稅戳印蓋於文件上，表示稅捐機關已就該案完成徵納程序，其名義人是公務機關，內容是特定事項的證明，因此偽造之成立偽造公文書罪，法定刑也與私文書不同。\n名片之所以被排除，關鍵在於第二組要件。依實務見解，名片的功能是介紹持有人的姓名、職稱、服務單位與聯絡方式，屬於自我介紹的性質，並未就任何具體事項作出可供他人信賴的證明；即使名片上印的是他人姓名，也難以指出它證明了什麼具體事實。與名片形式上最接近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該條所列介紹書同受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的限定，與僅載自己姓名職稱的名片有別。這與偽造他人名義的證書、契約、收據有本質上的不同，後者都直接指向一個可以被驗證的法律或社會生活事實。\n本題以依據實務見解作為前提，也提醒考生這一族的判斷並非單純從條文字面推得。偽造文書罪章對文書並未設有完整的定義規定，其內涵由學理與實務長期累積而成。應試時能做的，是把三組要件記牢並逐一比對事實，而不是背誦結論。\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選項換成偽造他人名義的求職履歷、私人日記或選舉文宣。解題順序固定：先問有沒有製作名義人，再問有沒有就特定事項為表示，最後才問是否足以生損害。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26",26,"甲與 13 歲之乙約定以 3 年為期，每次支付 1,000 元與乙從事性交。但在發生…",{"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28",28,"甲女因嚴重的產後憂鬱症，將剛滿月的親生嬰兒乙自高樓丟下，乙當場死亡。若依實務見解，甲…",{"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25",25,"甲與乙兩人計劃先對 12 歲丙下迷藥，然後輪流對丙實施性交。實施計畫當天，當甲對已因…",{"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29",29,"甲、乙為夫妻，甲懷疑乙有外遇，在乙的車上安裝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自動記錄小客車…",{"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24",24,"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準文書？",{"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30",30,"甲任職於快遞公司，某日運送途中，逕自將托運包裝紙箱拆開，將其內的手機取走自用，若依實…",[],{"id":46,"number":47,"stem":71},"甲與 13 歲之乙約定以 3 年為期，每次支付 1,000 元與乙從事性…",{"id":50,"number":51,"stem":73},"甲女因嚴重的產後憂鬱症，將剛滿月的親生嬰兒乙自高樓丟下，乙當場死亡。若依…",75,1789445442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