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2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28",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28,"single","甲女因嚴重的產後憂鬱症，將剛滿月的親生嬰兒乙自高樓丟下，乙當場死亡。若依實務見解，甲最有可能成立何罪？",{"A":16,"B":17,"C":18,"D":19},"刑法第 275 條加工自殺罪","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刑法第 273 條義憤殺人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的時間要件，以及其與同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的關係。\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甲女基於殺人故意將親生嬰兒乙自高樓丟下，乙當場死亡，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已經實現。《中華民國刑法》第 274 條第 1 項規定：「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以生產時或甫生產後作為時間要件，本題乙已滿月，時間要件不具備，因此回到普通殺人罪。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以被害人有自殺意思或有囑託、承諾為要件，滿月嬰兒並無此種意思。\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74 條第 1 項的時間要件是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本題乙已出生滿月，不符合該項所定的時點。\n(C) 正確。甲女的行為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的普通殺人罪。\n(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以被害人有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行為人當場激於義憤為要件，本題並無此種事實。\n【涵攝步驟】要件一（人）→乙為已出生的嬰兒；要件二（殺害行為）→自高樓丟下；要件三（死亡結果與因果）→乙當場死亡；要件四（故意）→甲女對死亡結果有認識與意欲。至於產後憂鬱症，屬責任層次的量刑或責任能力問題，不影響本罪構成要件的該當。\n【記憶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74 條第 1 項的時間要件寫的是「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本題乙已滿月，兩個時點都不該當，回到同法第 271 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殺人罪的基本規定，構成要件包含行為客體為人、有殺害行為、發生死亡結果並具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有殺人故意。甲女將剛滿月的嬰兒自高樓丟下，四項要件均已具備，接下來要處理的是有無其他規定可以優先適用。\n《中華民國刑法》第 274 條第 1 項規定：「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項在殺人罪之外設有較輕的法定刑，其正當化基礎在於生產前後生理與心理的特殊狀態。要件有三組：行為主體為生母、行為客體為其子女、且行為時點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本題前兩組具備，卡住的是第三組。\n時間要件的判斷是本題唯一的爭點。條文用的是甫生產後，指的是與生產在時間上緊密相連的階段；本題乙已出生滿月，距離生產已有相當時日，難以認為仍處於該項所描述的時點。命題者刻意寫出剛滿月，就是要讓考生自己去比對條文的文字，而不是憑印象把母親殺害嬰兒一律往生母殺嬰罪套。\n另兩個誘答選項則測驗其他減輕型態的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的核心是被害人自己的意思參與其中。《中華民國刑法》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的核心是被害人先有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行為人在當場受此刺激而殺人。兩項並列可以看出，四個選項各自代表殺人罪章中一組不同的特別要件。\n本題把產後憂鬱症寫進題幹，是另一個容易被誤讀的設計。考生看到憂鬱症與嬰兒，很容易直接聯想到生母殺嬰罪的立法背景，進而忽略條文明白寫出的時間限制；但條文的文字並沒有把心理狀態當成要件，它挑選的是一個客觀的時點。這正是本專案一再強調的：先讀條文的文字，再談立法的理由。\n至於嚴重產後憂鬱症的評價位置，並不在構成要件階層。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對責任能力的影響，屬於犯罪判斷的責任層次，或在量刑時一併審酌，與甲女是否該當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時點改為生產後數小時、把主體改為生父，或把被害人改為尚未完全產出的胎兒，測驗的都是這幾組要件的邊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27",27,"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偽造或變造（公、私）文書罪？",{"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29",29,"甲、乙為夫妻，甲懷疑乙有外遇，在乙的車上安裝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自動記錄小客車…",{"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26",26,"甲與 13 歲之乙約定以 3 年為期，每次支付 1,000 元與乙從事性交。但在發生…",{"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30",30,"甲任職於快遞公司，某日運送途中，逕自將托運包裝紙箱拆開，將其內的手機取走自用，若依實…",{"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25",25,"甲與乙兩人計劃先對 12 歲丙下迷藥，然後輪流對丙實施性交。實施計畫當天，當甲對已因…",{"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31",31,"甲至珠寶行打算亮出槍枝壓制店員行搶，不料遭到老闆乙及其員工丙激烈反抗，甲兩手空空逃離…",[],{"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乙為夫妻，甲懷疑乙有外遇，在乙的車上安裝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自…",75,1789445442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