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2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29",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29,"single","甲、乙為夫妻，甲懷疑乙有外遇，在乙的車上安裝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自動記錄小客車行經處所，透過 GPS 的訊號，記錄了乙開車子 3 個月的去向，發現乙每星期三晚上先去接丙，再前往不同的汽車旅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在乙的車上安裝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該安裝行為本身尚不構成犯罪","甲透過 GPS 追蹤器的發信功能，截收乙車的行蹤，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刑事責任","甲的行為係出於取得通姦罪所必要，得基於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乙開車的去向，雖屬公開的活動，但透過 GPS 追蹤定位所勾稽的 3 個月生活軌跡，則屬非公開的人類活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的要件，以及同法第 315-1 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的適用。\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以現時存在的緊急危難、行為出於不得已為要件。甲安裝追蹤器所欲取得的是配偶外遇的證據，其所指向的是訴訟上的舉證利益，並非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其蒐證行為也難認已達不得已的程度，因此無從阻卻違法。選項 (C) 的敘述與此不符，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單純把追蹤器裝上車輛，尚未取得任何非公開活動的紀錄，該安裝行為本身尚不成立犯罪。\n(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規定：「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甲以追蹤器持續記錄乙的行蹤並形成電磁紀錄，該當本款所定的竊錄行為。\n(C) 錯誤。取得通姦罪證據屬訴訟上的舉證利益，不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列的法益之內，也不符合出於不得已的要求。\n(D) 正確。依實務見解，個別行車去向雖屬公開，但長期蒐集勾稽而成的生活軌跡已逾越公開活動的範圍，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所稱非公開之活動。\n【涵攝步驟】要件一（緊急危難）→蒐證需求並非現時的法益危難；要件二（法益範圍）→舉證利益不在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列；要件三（不得已）→尚有其他方式可資因應。三組要件均不具備，緊急避難不成立。\n【記憶點】緊急避難是（火燒眉毛才能做），不是（為了打官司拿證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項的要件可拆成四組：有緊急危難存在、危難指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避難行為出於不得已、且避難行為未過當。本題要處理的是前三組。\n甲安裝追蹤器的目的，是取得乙與他人往來的行蹤紀錄，用以證明外遇。這個目的所指向的是訴訟上的舉證需求，而不是甲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正面臨現時的危難；即使把婚姻關係中的人格利益納入考量，也難以與該項所列舉的法益等同。此外，本項要求避難行為出於不得已，也就是別無其他侵害較小的途徑，長達三個月的持續追蹤在這一點上同樣難以通過檢驗。\n竊錄的部分則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規定：「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該條就本款所定行為設有處罰，要件包含無故、以本款所列方式竊錄、客體為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甲以追蹤器自動記錄乙的車輛行經處所，形成的是電磁紀錄，行為態樣落在本款之內。\n本題最有意思的是選項 (D)。單看某一次的行車路線，確實是在道路上公開進行的活動；但依實務見解，把三個月的行蹤逐點串連起來，可以拼出當事人的作息、社交關係與私生活樣貌，這樣的整體圖像並非任何人在路邊觀察就能取得，因此已經進入非公開活動的範圍。這一組推論在學理上常被稱為整體性的觀察，也是選項 (A) 與選項 (B) 得以並存的理由：安裝當下還沒有紀錄，持續蒐集之後才形成受保護的客體。\n阻卻違法事由的檢驗順序也值得一併記住：先確認構成要件該當，再依序檢視有無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依法令行為等事由。本題選項 (C) 之所以錯誤，並不是因為蒐集外遇證據這件事在法律上毫無意義，而是因為它與緊急避難所要處理的情境根本不同；緊急避難處理的是法益之間的即時衝突，而非證據取得的便利。\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追蹤器換成在車內加裝錄音設備、在住宅外架設攝影機長期拍攝出入情形，或以定位軟體掌握他人手機位置；也常把阻卻違法事由換成正當防衛或依法令的行為，測驗考生是否能分辨各該事由的要件。解題順序都是先確認客體是否為非公開活動，再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28",28,"甲女因嚴重的產後憂鬱症，將剛滿月的親生嬰兒乙自高樓丟下，乙當場死亡。若依實務見解，甲…",{"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30",30,"甲任職於快遞公司，某日運送途中，逕自將托運包裝紙箱拆開，將其內的手機取走自用，若依實…",{"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27",27,"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偽造或變造（公、私）文書罪？",{"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31",31,"甲至珠寶行打算亮出槍枝壓制店員行搶，不料遭到老闆乙及其員工丙激烈反抗，甲兩手空空逃離…",{"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26",26,"甲與 13 歲之乙約定以 3 年為期，每次支付 1,000 元與乙從事性交。但在發生…",{"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32",32,"甲假冒警察，對珠寶店老闆 A 聲稱其店內某翡翠項鍊是贓物，若不交出來給甲扣押，將逕行…",[],{"id":46,"number":47,"stem":71},"甲女因嚴重的產後憂鬱症，將剛滿月的親生嬰兒乙自高樓丟下，乙當場死亡。若依…",{"id":50,"number":51,"stem":73},"甲任職於快遞公司，某日運送途中，逕自將托運包裝紙箱拆開，將其內的手機取走…",75,1789445442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