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3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30",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30,"single","甲任職於快遞公司，某日運送途中，逕自將托運包裝紙箱拆開，將其內的手機取走自用，若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A":16,"B":17,"C":18,"D":19},"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之普通侵占罪","刑法第 337 條之侵占脫離持有物罪","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封緘物內容物的持有歸屬，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與侵占罪的分界。\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依實務見解，運送人對受託運送的紙箱固有持有關係，但箱內的內容物仍在託運人的持有支配之下。甲擅自拆箱取走手機自用，是破壞託運人對內容物的持有並建立自己的持有，該當竊取。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侵占以行為人原已持有該物為要件，甲對箱內手機並無持有。\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該條的客體是已脫離本人持有之物，託運中的手機仍在託運人持有之下。\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該項以行為人業務上持有該物為要件，甲業務上持有的是紙箱，不及於箱內的手機。\n(D) 正確。甲破壞託運人對手機的持有而建立自己的持有，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的竊盜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他人之動產）→託運人的手機；要件二（持有歸屬）→紙箱歸甲、內容物仍歸託運人；要件三（竊取）→拆封取出而建立新持有；要件四（不法所有意圖）→取走自用。\n【記憶點】封緘物（外殼歸運送人、裡面歸託運人）：拆開拿是竊盜，整箱吞才是侵占。","《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竊盜與侵占的分界，向來以行為時該物是否已在行為人持有之下作為判準：行為人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的，是竊盜；行為人本已合法持有而變易持有意思為所有意思的，是侵占。\n封緘物的難點就出在持有的歸屬。依實務見解，託運人將物品裝入紙箱加以包裝後交付運送，運送人取得的是對包裝整體的持有，包裝內部的內容物則因封緘的存在而仍受託運人的支配。運送人若把整箱貨物據為己有，破壞的是自己已持有之物的委託關係，走侵占的規定；若拆開封緘取出內容物，則是破壞託運人對內容物的持有，走竊盜的規定。本題甲逕自拆箱取走手機，落在後者。\n對照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本項是侵占罪的加重型態，前提仍然是行為人業務上持有該物。甲任職快遞公司，業務上持有的客體是受託運送的紙箱，並不包含箱內的手機，因此本項的前提在本題並不具備。\n另一組對照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該條的客體是已經脫離本人持有的物品；託運中的手機仍在託運人的持有支配之下，並未脫離，因此也不適用。三個條文並列，可以看出侵占罪章依持有狀態的不同而設有不同的規定。\n值得一提的是，本題把甲的身分寫成快遞公司員工，等於在題幹裡先擺了一個業務侵占的誘餌。考生若只看到任職於快遞公司、運送途中這兩個線索，很容易直接勾選業務侵占；但業務關係只決定持有的原因，並不決定持有的範圍。持有的範圍要看封緘：封緘存在，內容物就仍在託運人的支配之下，業務關係無法把它一併吸收進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場景換成郵務人員拆閱信件取走現金、保管箱管理員取走箱內物品、旅客拆開他人行李箱取物，或把封緘改成未加封的敞口容器，此時持有的歸屬就會隨之改變。解題的第一步永遠是問：行為當下，這個東西在誰的持有之下。把這一步問清楚，竊盜與侵占的界線就會自己浮現。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29",29,"甲、乙為夫妻，甲懷疑乙有外遇，在乙的車上安裝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自動記錄小客車…",{"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31",31,"甲至珠寶行打算亮出槍枝壓制店員行搶，不料遭到老闆乙及其員工丙激烈反抗，甲兩手空空逃離…",{"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28",28,"甲女因嚴重的產後憂鬱症，將剛滿月的親生嬰兒乙自高樓丟下，乙當場死亡。若依實務見解，甲…",{"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32",32,"甲假冒警察，對珠寶店老闆 A 聲稱其店內某翡翠項鍊是贓物，若不交出來給甲扣押，將逕行…",{"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27",27,"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偽造或變造（公、私）文書罪？",{"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33",33,"甲騎機車在十字路口停下，佯裝向路旁等候紅綠燈過馬路的大學生 A 問路，A 熱心指路，…",[],{"id":46,"number":47,"stem":71},"甲、乙為夫妻，甲懷疑乙有外遇，在乙的車上安裝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自…",{"id":50,"number":51,"stem":73},"甲至珠寶行打算亮出槍枝壓制店員行搶，不料遭到老闆乙及其員工丙激烈反抗，甲…",75,1789445442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