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3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31",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31,"single","甲至珠寶行打算亮出槍枝壓制店員行搶，不料遭到老闆乙及其員工丙激烈反抗，甲兩手空空逃離現場，乙、丙持球棒在後緊追，甲便基於殺害之故意對乙開槍，乙腹部中槍死亡。若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處？",{"A":16,"B":17,"C":18,"D":19},"成立強盜殺人罪既遂","成立強盜殺人罪未遂","成立強盜未遂與殺人既遂之想像競合犯","成立強盜未遂與殺人既遂之數罪併罰","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強盜殺人罪這一結合犯，於基礎的強盜行為未遂時應如何論處。\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項是結合犯，把強盜與故意殺人結合為一個獨立的罪名。依實務見解，該項所稱犯強盜罪，包含強盜未遂在內；只要殺人行為與強盜行為在時間與空間上密接，出於強盜的機會而為，即得成立本罪，而其既遂與否以相結合的殺人行為是否既遂為準。甲著手強盜未得財而逃離，於乙、丙緊追之際基於殺害故意開槍致乙死亡，殺人部分已既遂。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甲的行為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的強盜殺人罪既遂。\n(B) 錯誤。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的既遂與否以殺人行為為準，乙已中槍死亡，並非未遂。\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該條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要件，而本案的強盜與殺人是先後兩個行為，且已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結合為一罪。\n(D) 錯誤。既然《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已將強盜與殺人結合為單一罪名，即無再分論強盜未遂與殺人既遂而併罰的餘地。\n【涵攝步驟】要件一（犯強盜罪）→甲亮槍壓制店員行搶而未得財，屬強盜未遂；要件二（故意殺人）→甲基於殺害故意開槍；要件三（時空密接、出於強盜之機會）→逃離現場遭緊追時當場開槍；要件四（既遂判斷）→乙腹部中槍死亡。\n【記憶點】強盜殺人是（結合犯）：強盜有沒有得手不影響，看的是殺人有沒有既遂。","《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結合犯的特色，是立法者把兩個原本各自獨立的犯罪結合成一個新的罪名，並配上遠高於各該罪的法定刑。要成立本項，需要基礎的強盜行為、相結合的故意殺人行為，以及兩者之間在時間與空間上的密接關聯。\n基礎行為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甲亮出槍枝壓制店員的行為，已著手於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的實行，只是因為乙、丙的反抗而未取得財物。《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強盜未遂本身即為可罰。\n本題的核心爭點，是強盜未遂能否作為結合犯的基礎。依實務見解，該項所稱犯強盜罪包含未遂在內，理由在於結合犯所要非難的是行為人在強盜的過程或其機會中，進一步實施重大侵害生命的行為；財物是否到手，並不改變這一段歷程的危險性。至於結合犯的既遂認定，實務向來以相結合的重罪，也就是殺人行為，是否既遂為準。本題乙腹部中槍死亡，殺人既遂，因而成立強盜殺人罪既遂。\n時空關聯也需要交代。甲遭反抗後兩手空空逃離，乙、丙持球棒在後緊追，甲隨即回身開槍。整段過程在同一次事件中連續發生，並未因逃離而中斷，仍屬於強盜的機會之中。若把情節改成甲逃脫後數日另行找乙尋仇，關聯性中斷，就會回到強盜未遂與殺人罪分別論罪的結構。\n本題四個選項其實構成一組完整的思考路徑：先問強盜未遂可不可以當結合犯的基礎，再問結合犯的既遂要看哪一段行為，最後問要不要另外處理競合。三個問題只要有一個答錯，就會落到 (B)(C)(D) 其中之一，因此逐一想清楚比記結論更有用。\n競合的部分則要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並列理解。該條處理的是一個行為同時實現數個構成要件的情形，而結合犯是立法上已經預先把兩個行為併為一罪，兩者的處理層次不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殺人改成強制性交或放火，對應到同條第 2 項所列的各款情形，或把殺人的對象改成與強盜無關的第三人，測驗關聯性的判斷。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30",30,"甲任職於快遞公司，某日運送途中，逕自將托運包裝紙箱拆開，將其內的手機取走自用，若依實…",{"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32",32,"甲假冒警察，對珠寶店老闆 A 聲稱其店內某翡翠項鍊是贓物，若不交出來給甲扣押，將逕行…",{"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29",29,"甲、乙為夫妻，甲懷疑乙有外遇，在乙的車上安裝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自動記錄小客車…",{"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33",33,"甲騎機車在十字路口停下，佯裝向路旁等候紅綠燈過馬路的大學生 A 問路，A 熱心指路，…",{"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28",28,"甲女因嚴重的產後憂鬱症，將剛滿月的親生嬰兒乙自高樓丟下，乙當場死亡。若依實務見解，甲…",{"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34",34,"下列關於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他人文書」之說明，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甲任職於快遞公司，某日運送途中，逕自將托運包裝紙箱拆開，將其內的手機取走…",{"id":50,"number":51,"stem":73},"甲假冒警察，對珠寶店老闆 A 聲稱其店內某翡翠項鍊是贓物，若不交出來給甲…",75,1789445442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