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3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32",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32,"single","甲假冒警察，對珠寶店老闆 A 聲稱其店內某翡翠項鍊是贓物，若不交出來給甲扣押，將逕行逮捕 A，A 心生畏懼，僅能無奈交出翡翠項鍊。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A":16,"B":17,"C":18,"D":19},"甲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甲僅成立加重詐欺罪","甲成立加重詐欺罪與恐嚇取財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論加重詐欺罪","甲成立加重詐欺罪與恐嚇取財罪，法條競合，從一重論加重詐欺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4 條第 1 項第 1 款加重詐欺罪與恐嚇取財罪之間的競合關係。\n【正解理由】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該項就所列各款情形設有加重的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甲假冒警察並謊稱項鍊是贓物，使 A 陷於錯誤，同時又以逕行逮捕相脅使 A 心生畏懼而交付，一個取財歷程中同時具備詐術與恐嚇。依實務見解，此種情形屬法條競合，應擇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實務見解，本案應從一重論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4 條第 1 項的加重詐欺罪，而非逕以恐嚇取財罪論處（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B) 錯誤。甲除施用詐術外，另以逕行逮捕相脅使 A 心生畏懼，該恐嚇部分同樣進入評價，並非單純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4 條之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依實務見解，本案二罪的關係是法條競合而非該條所稱的想像競合。\n(D) 正確。二罪依實務見解成立法條競合，從一重論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4 條第 1 項的加重詐欺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施用詐術）→甲假冒警察並謊稱項鍊為贓物；要件二（冒用公務員名義）→假冒警察身分；要件三（陷於錯誤並交付）→A 無奈交出項鍊；要件四（競合判斷）→同一取財歷程中詐術與恐嚇並存，依實務見解擇一重論。\n【記憶點】假冒警察要東西：詐術與恐嚇同時發生，依實務見解只論一個加重詐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以詐欺取財為基礎，再依該項所列各款情形加重其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甲自稱警察並主張要扣押項鍊，正是以公務員名義行事，落在本款之內。\n本題的事實安排相當精巧。甲的一段話同時具備兩種作用：一方面謊稱項鍊是贓物、自己有扣押權限，這是使 A 對事實產生錯誤認知的詐術；另一方面聲稱不交出就要逕行逮捕，這是使 A 心生畏懼的加害通知。A 交出項鍊時，心理狀態同時混合了誤信與畏懼，難以拆解成兩個獨立的財產處分。\n競合的判斷因此成為本題的重心。依實務見解，行為人以一個取財歷程同時施用詐術與恐嚇，被害人交付財物出於同一決意時，詐欺取財與恐嚇取財之間屬法條競合，應擇一重罪論處；本題因冒用公務員名義而升格為加重詐欺，即以加重詐欺罪處斷。要注意的是，這個結論並非直接從條文字面推得，條文本身並未規定兩罪如何競合，分辨點在實務長期形成的處理方式（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的差異，可以藉《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來對照。該條處理的是一個行為確實實現數個獨立不法內涵的情形，論罪時數個罪名並存而僅從一重處斷；法條競合則認為數個構成要件在規範評價上互相涵蓋，只有一個罪名真正適用。前者在判決主文上會出現數罪名，後者不會，這是實益所在。\n另有一點值得留意：本款所稱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重點在於行為人對外表明的身分，而不在於他是否真的取得公務員的職權。甲並非警察，正因為如此才有冒用可言；若甲本身即為執勤員警而濫用職權取財，評價就會轉向瀆職與其他規定，這是同一組事實稍加變動即會改變結論的地方。\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冒用的對象改成政府機關、把手段改為三人以上共同或利用網路對公眾散布，分別對應本項其他各款；也常把事實改成先詐後嚇兩次分別取財，此時就會回到數罪併罰的結構。應試時的順序是：先確定基礎的詐欺取財是否成立，再看有無本項所列的加重事由，最後才處理與其他財產犯罪的競合。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31",31,"甲至珠寶行打算亮出槍枝壓制店員行搶，不料遭到老闆乙及其員工丙激烈反抗，甲兩手空空逃離…",{"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33",33,"甲騎機車在十字路口停下，佯裝向路旁等候紅綠燈過馬路的大學生 A 問路，A 熱心指路，…",{"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30",30,"甲任職於快遞公司，某日運送途中，逕自將托運包裝紙箱拆開，將其內的手機取走自用，若依實…",{"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34",34,"下列關於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他人文書」之說明，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29",29,"甲、乙為夫妻，甲懷疑乙有外遇，在乙的車上安裝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自動記錄小客車…",{"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35",35,"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用罪處罰的行為？",[],{"id":46,"number":47,"stem":71},"甲至珠寶行打算亮出槍枝壓制店員行搶，不料遭到老闆乙及其員工丙激烈反抗，甲…",{"id":50,"number":51,"stem":73},"甲騎機車在十字路口停下，佯裝向路旁等候紅綠燈過馬路的大學生 A 問路，A…",75,1789445442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