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3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33",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33,"single","甲騎機車在十字路口停下，佯裝向路旁等候紅綠燈過馬路的大學生 A 問路，A 熱心指路，甲又謊稱有急事要打電話，但手機正好沒電，向 A 商借手機使用。A 熱心將手機出借，孰料甲接過手機隨即騎車揚長而去。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A":16,"B":17,"C":18,"D":19},"侵占罪","搶奪罪","詐欺罪","竊盜罪","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借用他人手機後騎車離去，依實務見解應論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搶奪罪。\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搶奪是乘人不及防備而公然掠取他人之動產。A 雖將手機交予甲使用，但只是在旁短暫出借，並未移轉持有支配，手機仍在 A 的實力支配範圍內；甲趁 A 不及防備之際騎車揚長而去，是在 A 面前公然破壞其持有並取得該物。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侵占以行為人已取得該物的持有為要件，本案 A 未將手機的持有移轉予甲。\n(B) 正確。甲乘 A 不及防備而公然掠取手機，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的搶奪罪。\n(C) 錯誤。詐欺取財以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為要件，A 出借手機並無移轉財產的處分意思，甲取得手機是憑掠取而非 A 的處分行為（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竊取是以和平隱密的方式破壞持有，甲當場公然騎車離去，行為態樣與此不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他人之動產）→A 的手機；要件二（持有仍屬 A）→僅短暫出借而未移轉支配；要件三（搶奪）→乘 A 不及防備而當場公然掠取；要件四（不法所有意圖）→騎車揚長而去。\n【記憶點】當面借、當面騎走＝（公然掠取）；沒有移轉持有就沒有侵占，沒有處分行為就沒有詐欺。","《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搶奪罪在財產犯罪的體系中位於竊盜與強盜之間：它像竊盜一樣違反被害人意思而破壞持有，但取得的方式是公然的、乘人不及防備的掠取，而尚未達到強盜所要求的至使不能抗拒。\n本題最需要釐清的是持有有沒有移轉。A 因甲謊稱手機沒電而出借，主觀上允許的是在自己面前短暫使用，並沒有把手機交給甲帶走的意思；在社會通念上，這種當面遞交而人仍在旁的情形，被害人對物的實力支配並未解除，行為人取得的只是持有的輔助地位。因此甲騎車離去的那一刻，破壞的是 A 仍然存在的持有，而不是把自己原有的持有變易為所有。\n與侵占的分界因此清楚。《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該項的前提是行為人已合法取得持有。若把情節改成 A 把手機借給甲帶回家使用一週，甲屆期據為己有，持有已經移轉，才會落入侵占的規定。\n與竊盜的分界則在行為態樣。《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竊取強調的是趁人不知的隱密取得，而本題甲是在 A 眼前騎車離去，A 當場就知道手機被拿走了，這正是搶奪與竊盜在外觀上最直接的差別。\n另外要提醒的是行為時點的固定。本題甲在接過手機的那一刻並未取得持有，因此不能說他先取得持有再變易意思；真正的構成要件行為是騎車離去，時間點明確、外觀公然，這也讓不法所有意圖的認定變得容易。命題者把問路、借電話兩段鋪陳寫得很細，目的就是要讓考生誤以為 A 有交付的意思。\n至於詐欺的排除，關鍵在於有沒有財產處分行為。詐欺取財要求被害人因錯誤而基於處分意思移轉財產，本題 A 雖然確實受騙而出借，但出借的意思不等於處分財產的意思，甲最後取得手機靠的是騎車離去這個掠取動作，而不是 A 的交付（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機車騎士搶奪路人皮包而拉扯致傷、行為人假意試穿衣物後逃逸，或假借試乘機車而騎走，判斷步驟都是先定持有歸屬，再看取得方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32",32,"甲假冒警察，對珠寶店老闆 A 聲稱其店內某翡翠項鍊是贓物，若不交出來給甲扣押，將逕行…",{"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34",34,"下列關於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他人文書」之說明，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31",31,"甲至珠寶行打算亮出槍枝壓制店員行搶，不料遭到老闆乙及其員工丙激烈反抗，甲兩手空空逃離…",{"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35",35,"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用罪處罰的行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30",30,"甲任職於快遞公司，某日運送途中，逕自將托運包裝紙箱拆開，將其內的手機取走自用，若依實…",{"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36",36,"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取得不法利益…",[],{"id":46,"number":47,"stem":71},"甲假冒警察，對珠寶店老闆 A 聲稱其店內某翡翠項鍊是贓物，若不交出來給甲…",{"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2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