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3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37",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37,"single","甲藝人因乙製作人在錄製節目時罵其「死人妖」，遂向法院自訴乙公然侮辱罪嫌。經法院裁定命令甲 1 個月內委任具律師資格之人為自訴代理人，但甲以其曾在大學刑事訴訟法學分班進修，具備法律知識，故向法院陳報不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院應裁定駁回自訴","法院應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法院應准許甲之請求","法院應不受理判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自訴強制委任律師的規定，以及自訴人逾期不委任代理人的法律效果。\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採強制委任律師，自訴人本身是否具備法律知識並不影響這項要求。《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第 2 項規定：「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題法院已裁定命甲於 1 個月內委任具律師資格之人為自訴代理人，甲陳報不委任，屬逾期仍不委任，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第 2 項，逾期仍不委任代理人的效果是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非以裁定駁回自訴。\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規定：「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該條所定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適用於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的情形，本題並無此事實。\n(C)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自訴的強制委任律師並不因自訴人自身進修過法律課程而免除。\n(D) 正確。甲逾期不委任自訴代理人，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第 2 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n【涵攝步驟】步驟一（自訴須委任律師）→甲提起自訴而未委任；步驟二（法院定期命補正）→裁定命甲 1 個月內委任；步驟三（逾期效果）→甲陳報不委任而期間屆滿；步驟四（處置）→諭知不受理之判決。\n【記憶點】自訴沒有律師就走不下去：法院先裁定命補，補不來就判不受理，不是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的強制委任律師制度，是為了避免自訴權遭濫用並確保訴訟程序的品質而設。條文用的是應字，並未設有因自訴人具備法律專業而免除的例外，因此甲雖曾在大學刑事訴訟法學分班進修，仍在這項要求的範圍之內。\n程序上的處理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第 2 項規定：「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項的結構是兩段式：第一段是法院應先給補正的機會，以裁定定期命其委任；第二段是逾期仍不委任時的效果，也就是不受理判決。本題法院已完成第一段，甲明確表示不委任，第二段的要件即告成就。\n這裡最容易混淆的是裁定與判決的區別。選項 (A) 把效果寫成裁定駁回自訴，混淆了兩種不同的處置。裁定駁回自訴另有其適用場合，《刑事訴訟法》第 326 條第 3 項就法院或受命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後認有一定情形者，設有以裁定駁回自訴的規定；而未委任代理人的情形，條文明白寫的是諭知不受理之判決。\n選項 (B) 的擔當訴訟則屬另一個制度。《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規定：「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該條處理的是自訴人在程序進行中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導致訴訟主體出缺的情形，與本題自訴人健在卻拒絕委任律師完全不同。\n從制度目的看，強制委任律師與逾期不委任即判決不受理，是一組配套。前者要確保自訴程序有專業的訴訟代理，後者則讓程序在欠缺這項前提時能夠明確終結，而不是無限期停滯。理解這一層，就不容易把補正機會與最終效果的先後順序記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自訴人於審理中解任代理人後不再另行委任，或自訴人所委任者不具律師資格。也有題目把場景換成自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後上訴，測驗上訴審是否仍須委任代理人。解題時的核心提問固定為兩個：這個瑕疵是可以補正的，還是已經無從補正的；以及條文對該瑕疵所定的效果是裁定還是判決。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36",36,"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取得不法利益…",{"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38",38,"司法警察就下列無搜索票之住宅搜索，依實務見解，何者為違法？",{"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35",35,"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用罪處罰的行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39",39,"檢察官因被告甲涉嫌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而勘驗現場，並當場訊問地上工作物起造時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34",34,"下列關於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他人文書」之說明，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40",40,"甲竊盜時，為乙目睹，警察通知乙作證，乙於警詢時乃供出前情。偵查中，甲坦承竊盜，檢察官…",[],{"id":45,"number":46,"stem":70},"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