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3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39",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39,"single","檢察官因被告甲涉嫌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而勘驗現場，並當場訊問地上工作物起造時之施作工人：「何人委建？如何建造？」等情，一併製成勘驗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勘驗筆錄及該證人審判外之陳述，均無須依傳聞法則決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筆錄為檢察官實施之勘驗證據，當然均有證據能力","須就勘驗筆錄或證人審判外陳述，分別論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法官基於直接審理之原則應親自勘驗，一律不得採用檢察官之勘驗筆錄","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檢察官勘驗筆錄與筆錄中所載證人審判外陳述，其證據能力應分別判斷。\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檢察官依該條實施勘驗所製作的筆錄，是公務員基於職務就其親自見聞所製作的紀錄文書；而筆錄中一併記載的施作工人答話，性質上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檢察官所為的陳述。《刑事訴訟法》第 159-1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二者的證據方法與所應適用的規定不同，應分別論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筆錄中所載證人的審判外陳述仍須經傳聞法則的檢驗。\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勘驗筆錄依法製作固為文書證據，但其中夾雜的證人陳述部分仍應個別判斷。\n(C) 正確。勘驗所得的見聞紀錄與筆錄中的證人陳述，應分別論其證據能力之有無。\n(D)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勘驗的主體並列法院與檢察官，檢察官所製作的勘驗筆錄仍得經證據調查後採用。\n【涵攝步驟】步驟一（拆解證據方法）→勘驗筆錄本身與筆錄內的證人答話；步驟二（勘驗筆錄的定性）→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紀錄文書；步驟三（證人答話的定性）→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的陳述；步驟四（結論）→兩者各依其性質判斷證據能力。\n【記憶點】一份筆錄可能裝著兩種證據：（檢察官看到的）與（別人說的），要分開驗。","《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勘驗是以人的五官感官對物、地或人的身體狀態進行觀察，並將所得結果記錄下來的證據調查方法。《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勘驗的結果因而以筆錄的形式進入卷證。\n檢察官的勘驗筆錄，就其記載檢察官親自見聞的部分而言，是公務員基於職務所製作的紀錄文書。《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柱句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第 1 款規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依實務見解，這一部分得循該款判斷其證據能力，因為其可信性來自製作過程的例行性與職務上的擔保。\n問題出在本題的筆錄不只記載了勘驗所見。檢察官在勘驗現場一併訊問施作工人何人委建、如何建造，並把答話寫進同一份筆錄。這一段內容的實質是證人的言詞陳述，來源是工人的記憶與表達，而不是檢察官的觀察；它的可信性風險與勘驗所見完全不同，自然不能因為被寫在同一份文件裡就一併取得證據能力。\n這一段陳述的定位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再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1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處理。換言之，同一份筆錄要拆成兩塊：勘驗見聞的部分走文書的路徑，證人答話的部分走傳聞例外的路徑。\n選項 (D) 所稱法官應親自勘驗而一概不得採用檢察官勘驗筆錄，則與條文並列的主體規定不符；直接審理原則要求的是法院對證據親自調查，並非排除偵查中所形成的一切證據方法。選項 (B) 所稱當然均有證據能力，也是常見的誤解。勘驗筆錄雖然來自檢察官的職務行為，但證據能力仍須依規定判斷，並非因為出自檢察官之手就自動取得；若勘驗程序本身有重大瑕疵，同樣可能被排除。把當然兩個字放進選項，通常就是命題者設下的訊號。\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場景換成警察製作的職務報告夾雜被害人陳述、相驗筆錄中夾雜家屬談話，或測驗檢察官實施勘驗時通知在場的規定。判斷的方法始終一樣：先問這一段內容是誰的感官所得，再決定它適用哪一條。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38",38,"司法警察就下列無搜索票之住宅搜索，依實務見解，何者為違法？",{"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40",40,"甲竊盜時，為乙目睹，警察通知乙作證，乙於警詢時乃供出前情。偵查中，甲坦承竊盜，檢察官…",{"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37",37,"甲藝人因乙製作人在錄製節目時罵其「死人妖」，遂向法院自訴乙公然侮辱罪嫌。經法院裁定命…",{"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41",41,"甲於警詢時坦承與乙共同強盜；檢察官就乙涉嫌共同強盜部分，雖乙不在場，仍命甲以證人身分…",{"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36",36,"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取得不法利益…",{"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42",42,"暴力討債集團打電話到向地下錢莊借錢的小吃店家，對於店家主人告以：若未能於 3 天內繳…",[],{"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竊盜時，為乙目睹，警察通知乙作證，乙於警詢時乃供出前情。偵查中，甲坦承…",75,178944544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