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4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41",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41,"single","甲於警詢時坦承與乙共同強盜；檢察官就乙涉嫌共同強盜部分，雖乙不在場，仍命甲以證人身分具結陳述。嗣甲、乙被起訴後，甲於審判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並經交互詰問，仍證稱其與乙共同強盜。試問：甲就乙涉嫌共同強盜的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甲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已據其於審判中證述屬實，則警詢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甲於偵查中之陳述，因乙未在場親自詰問，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乙得以其於偵查中未在場之事實，彈劾甲於警詢時陳述之憑信性，減損其證據能力","甲於審判中所為之陳述雖有證據能力，但不得為有罪判決唯一之證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共犯之自白的補強法則與傳聞例外。\n【正解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甲與乙同被訴共同強盜，甲指證乙共同犯罪的內容，實質上就是共犯的自白；甲於審判中具結並經交互詰問，該陳述固然具有證據能力，仍須有其他必要證據補強，不得作為認定乙有罪的唯一依據。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2 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該條以先前陳述與審判中不符為要件，而甲審判中所述與警詢相同，要件不成立，警詢陳述不因審判中證述屬實而取得證據能力。\n(B)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1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甲在偵查中的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乙未在場詰問，是應於審判中補行詰問的問題，不是原則上沒有證據能力。\n(C)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彈劾憑信性所影響的是證明力高低，不會因此減損證據能力，本選項把證明力的問題寫成證據能力的問題。\n(D)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屬被告或共犯之自白：甲、乙同被訴共同強盜，甲指證乙的陳述即共犯之自白；要件二，證據能力：甲在審判中具結並經交互詰問，該陳述得為證據；要件三：法院須另有補強證據，始能認定乙有罪。\n【記憶點】共犯的話再合法，也不能是唯一的那一塊。","本題把傳聞法則與補強法則放在同一題內比較，是第一試常見的複合考法。\n一、要件拆解。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該項的主體同時涵蓋被告與共犯，效果是禁止以自白作為唯一證據，並課予法院調查其他必要證據的義務。命題者的陷阱在於：甲在審判中已經具結、也經過交互詰問，形式上完全合法，考生容易由此推出該陳述可以單獨定乙的罪；但補強法則管的不是證據能力，而是證明力的下限。\n二、易混淆條文對照。同一份卷宗裡的三種陳述，各有各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59-1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2 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5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三者並列可以看出：偵查中向檢察官的陳述採原則得為證據、例外排除；而警詢陳述取得證據能力並不是只有一個入口——與審判中不符只是《刑事訴訟法》第 159-2 條這一支的要件，《刑事訴訟法》第 159-3 條走的是該條所列四款情形加上可信之特別情況與必要性，《刑事訴訟法》第 159-5 條第 1 項走的則是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而法院認為適當，後兩支都不以與審判中不符為前提。\n三、實務見解的位置。共同被告轉為證人具結作證後，其陳述在證據能力上得以取得，但補強證據的必要性仍在，這一層是《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的文義所涵蓋。至於乙的對質詰問權，是在交互詰問程序中由乙對甲行反詰問而回復，其範圍見《刑事訴訟法》第 166-2 條第 1 項規定：「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實務常以共犯甲的審判中證述加上乙的沉默是否足以定罪出題，答案仍是否定；也常改考《刑事訴訟法》第 159-3 條各款的傳聞例外要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40",40,"甲竊盜時，為乙目睹，警察通知乙作證，乙於警詢時乃供出前情。偵查中，甲坦承竊盜，檢察官…",{"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42",42,"暴力討債集團打電話到向地下錢莊借錢的小吃店家，對於店家主人告以：若未能於 3 天內繳…",{"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39",39,"檢察官因被告甲涉嫌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而勘驗現場，並當場訊問地上工作物起造時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43",43,"甲、乙二人因涉嫌共同竊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乙於警詢中自白與甲共同犯之，惟甲均始終否認…",{"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38",38,"司法警察就下列無搜索票之住宅搜索，依實務見解，何者為違法？",{"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44",44,"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因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未經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id":45,"number":46,"stem":70},"甲竊盜時，為乙目睹，警察通知乙作證，乙於警詢時乃供出前情。偵查中，甲坦承…",{"id":49,"number":50,"stem":72},"暴力討債集團打電話到向地下錢莊借錢的小吃店家，對於店家主人告以：若未能於…",75,178944544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