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4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42",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42,"single","暴力討債集團打電話到向地下錢莊借錢的小吃店家，對於店家主人告以：若未能於 3 天內繳息還錢，生意就不要做了。法庭上檢方提出上述通話監聽「錄音帶之內容」及其「譯文」用以證明恐嚇行為。對於前述兩項得為證據之「錄音帶之內容」及其「譯文」，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對於「錄音帶之內容」，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所定物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對於「錄音帶之內容」，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2 項文書證物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準用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錄音（證物）與其譯文（文書）在審判期日應適用的證據調查方法。\n【正解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監聽錄音的譯文是把通話內容記載下來的文書，屬於卷宗內可為證據的文書，法院應以宣讀或告以要旨的書證調查方法進行調查。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該項的方法是提示實體物使人辨認，錄音帶要調查的是其中的聲音內容，單純提示物件並不能顯現內容。\n(B)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該項處理的是文書性質的證物，錄音帶的內容並非文書，不落在該項的射程。\n(C)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譯文本身即為文書，直接依書證程序宣讀或告以要旨。\n(D)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第 2 項規定：「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該項是為錄音帶內容而設的調查方法；譯文既然是文書，適用書證程序，不必轉個彎去準用。\n【涵攝步驟】要件一，調查客體的性質：錄音帶內容是聲音，譯文是記載文字的文書；要件二，對應的調查方法：聲音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第 2 項以適當設備顯示，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宣讀或告以要旨；要件三，本題問的是譯文，故應依書證程序。\n【記憶點】會發出聲音的用機器放，寫成文字的用嘴巴讀。","本題是證據調查方法的分類題，四個選項把三個條文兩兩交錯，答對的關鍵在於先判斷客體是物、是文書，還是與文書有相同效用的證物。\n一、要件拆解與體系位置。《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處理的是一般證物的提示；《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處理的是文書性質的證物；《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處理的是書證。三者依序由物到文書，層層遞進。\n二、條文沿革與新型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第 2 項規定：「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第 2 項是為科技證據量身訂做的獨立調查方法，不是準用書證的規定；第 1 項才是準用。本題選項 (D) 正是在這裡設陷阱：把譯文說成要準用書證程序，等於誤認譯文不是文書。\n三、易混淆之處。監聽錄音在證據法上有兩個層次：錄音帶本身的證據能力（是否依法定程序取得），以及調查方法（如何在法庭上呈現）。本題只問後者，與《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所處理的權衡問題分屬不同階段。\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問譯文與錄音內容不符時如何處理，或改以電腦檔案、行車紀錄器影像為客體，答題方向不變：先定性，再找對應條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41",41,"甲於警詢時坦承與乙共同強盜；檢察官就乙涉嫌共同強盜部分，雖乙不在場，仍命甲以證人身分…",{"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43",43,"甲、乙二人因涉嫌共同竊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乙於警詢中自白與甲共同犯之，惟甲均始終否認…",{"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40",40,"甲竊盜時，為乙目睹，警察通知乙作證，乙於警詢時乃供出前情。偵查中，甲坦承竊盜，檢察官…",{"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44",44,"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因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未經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39",39,"檢察官因被告甲涉嫌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而勘驗現場，並當場訊問地上工作物起造時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45",45,"甲、乙因為細故起了爭執，互毆，甲因而受有輕傷。甲忿向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完…",[],{"id":45,"number":46,"stem":70},"甲於警詢時坦承與乙共同強盜；檢察官就乙涉嫌共同強盜部分，雖乙不在場，仍命…",{"id":49,"number":50,"stem":72},"甲、乙二人因涉嫌共同竊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乙於警詢中自白與甲共同犯之，惟…",75,178944544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