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4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47",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47,"single","犯罪偵查實務運用上，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緊急逮捕、第 131 條第 2 項緊急搜索，均屬無令狀之強制處分。有關二者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均限於重大犯罪之案件","均限於情況急迫之案件","均限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均應事後向法院陳報","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緊急逮捕（逕行拘提）與緊急搜索兩種無令狀強制處分的要件比較。\n【正解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兩個條文都把情況急迫寫進要件，這是二者共同的門檻。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各款，得逕行拘提的類型著眼於共犯嫌疑、脫逃、盤查逃逸與重罪逃亡之虞，並非以案件重大為共同要件；《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的要件是相當理由、情況急迫與證據有滅失之虞，也沒有把案件重大列為要件，本選項不成立。\n(B)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n(C)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搜索的客體是住宅或其他處所，同條第 2 項則未就客體設文字，兩項均未以犯罪嫌疑人為實施對象，本選項不成立。\n(D)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2 項，緊急拘提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者，於執行後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所定事後陳報的對象才包含法院，本選項把兩者的事後審查機制寫成相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共同要件的比對：《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柱句與《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都寫了情況急迫；要件二，案件重大：兩條文的要件都不以案件重大為前提；要件三，實施對象：緊急逮捕對人，緊急搜索均未以犯罪嫌疑人為客體；要件四，事後程序：前者報請檢察官，後者陳報法院。\n【記憶點】兩種無令狀處分的共同鑰匙是情況急迫，對象與事後審查則各走各的路。","本題是要件比較題，四個選項分別測試四個面向：案件重大、情況急迫、實施對象、事後審查。\n一、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柱句已把情況急迫寫成所有款次共通的要件，其下各款則是類型化的事由，例如《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由此可見罪名輕重只出現在部分款次，而非全條的共通要件。\n二、緊急搜索的兩種型態。《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這是為逮捕人而搜索處所；《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則是為保全證據而搜索，主體限於檢察官或其指揮之人，該項對搜索的客體未設文字。兩項都沒有把犯罪嫌疑人本身寫成實施對象，因此選項 (C) 所稱均限對犯罪嫌疑人實施並不成立。\n三、事後審查的差異。《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相對地，緊急逮捕的事後控制在《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2 項是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一個回到法院，一個回到檢察官，這是本題最容易失分的一格。\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問《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的違法效果，或改考《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4 項的告知義務。\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46",46,"甲開車不慎，撞倒乙駕駛之機車，致乙及後座搭載之丙均受輕傷。乙告訴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48",48,"甲因涉嫌竊盜罪羈押於看守所，又因另案涉嫌與乙共犯傷害致死罪，偵查中經檢察官向看守所提…",{"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45",45,"甲、乙因為細故起了爭執，互毆，甲因而受有輕傷。甲忿向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完…",{"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49",49,"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甲有恐嚇乙共 3 次被判刑之紀錄，某日又飲酒後因不滿乙加班晚歸發…",{"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44",44,"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因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未經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50",50,"甲涉犯殺人罪嫌，經司法警察人員合法拘提，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向該管法院聲請羈…",[],{"id":45,"number":46,"stem":70},"甲開車不慎，撞倒乙駕駛之機車，致乙及後座搭載之丙均受輕傷。乙告訴甲過失傷…",{"id":49,"number":50,"stem":72},"甲因涉嫌竊盜罪羈押於看守所，又因另案涉嫌與乙共犯傷害致死罪，偵查中經檢察…",75,178944544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