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4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48",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48,"single","甲因涉嫌竊盜罪羈押於看守所，又因另案涉嫌與乙共犯傷害致死罪，偵查中經檢察官向看守所提訊甲，訊問甲有無與乙共犯傷害致死事實，並認為有再傳乙與甲訊問之必要，遂當場告知甲：「下次訊問之時間為當年 2 月 23 日上午 10 時再開庭」並記明筆錄。5 日後，甲因上述竊盜罪具保釋放，惟檢察官不知其已經具保釋放，而甲並未於上開指定期日到庭，亦未具狀說明不到庭之原因。試問檢察官能否於 2 月 23 日上午 10 時之後，簽發拘票拘提甲？",{"A":16,"B":17,"C":18,"D":19},"可。因檢察官已對甲當面告知下次應到之期日，甲未到庭亦未具狀說明不到庭之原因","可。雖檢察官未同時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惟因甲當時在押，且經告以應行到庭之意旨","不可。因檢察官對甲當面告知下次應到之期日時，未同時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不可。除逕行拘提外，一定要在庭期前先送達傳票給甲","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當庭面告下次庭期與送達傳票的同一效力，以及拘提的前提。\n【正解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規定：「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該條把面告的內容寫成兩件事並列：下次應到的日、時、處所，以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題示檢察官當場只告知甲下次訊問的時間並記明筆錄，並未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因而不生與送達傳票同一之效力。甲既非經合法傳喚而不到，檢察官不能據此簽發拘票拘提甲。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本選項只以已告知期日與甲未到庭為理由，漏掉該條所要求的另一項告知事項，也就是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n(B) 甲當時在押的事實，並不能取代《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所要求的告知內容；該條並未因被告在押而豁免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本選項的理由不成立。\n(C)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n(D) 本選項雖已把逕行拘提排除在外，但依《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對到場之被告面告並記明筆錄即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該條並另有被告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亦生同一效力的途徑，並不是非先送達傳票不可，本選項一定要先送達傳票的說法仍屬過度。\n【涵攝步驟】要件一，面告對象：甲為到場之被告，經檢察官提訊時當庭告知；要件二，面告的內容：題示只有下次訊問的日、時，未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要件三，記明筆錄：題示已記明筆錄；要件四，效果：告知內容不完整，不生與送達傳票同一之效力，故不得據以拘提。\n【記憶點】面告要湊齊時間地點與不到場得拘提兩樣，缺一樣就等於沒有傳票。","本題考的是實務上極常見的當庭諭知下次庭期是否等同傳票送達。\n一、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規定：「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面告這條途徑拆開有四個要件：對到場之被告為之、面告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面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記明筆錄，四者齊備才發生與送達傳票同一之效力；該條另有一條並列的途徑，被告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生同一效力，不以面告為必要。題示甲並未具狀陳明，只能循面告這條途徑，而它缺了第三個要件，效力即不發生。\n二、為什麼第三個要件不能省。傳票本身的法定應記載事項在《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其中《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由此可見，拘提的警告本來就是傳票的內容之一；面告制度既然要與傳票等價，自然必須把這一項一併告知。這也是選項 (B) 之所以錯的原因：在押與否不影響傳票應記載事項的完整性。\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拘提有三種型態：其一是經合法傳喚而不到場後的拘提，其二是《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柱句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所定不經傳喚的逕行拘提，其款次包含無一定住居所、逃亡之虞、湮滅證據之虞與重罪。其三是《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的緊急拘提。本題題示並未出現後兩者的事由。\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問被告已具保釋放而檢察官不知情是否影響傳喚效力，或改問拘票的簽發權人；本題的具保釋放只是布景，真正的關鍵仍在面告內容是否完整。另一種常見的變化是把面告的對象改成證人，此時應回到證人傳喚的規定，不能直接套用本條。\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47",47,"犯罪偵查實務運用上，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緊急逮捕、第 131 條第 2 項…",{"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49",49,"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甲有恐嚇乙共 3 次被判刑之紀錄，某日又飲酒後因不滿乙加班晚歸發…",{"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46",46,"甲開車不慎，撞倒乙駕駛之機車，致乙及後座搭載之丙均受輕傷。乙告訴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50",50,"甲涉犯殺人罪嫌，經司法警察人員合法拘提，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向該管法院聲請羈…",{"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45",45,"甲、乙因為細故起了爭執，互毆，甲因而受有輕傷。甲忿向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完…",{"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51",51,"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甲後，擬進行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45,"number":46,"stem":70},"犯罪偵查實務運用上，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緊急逮捕、第 131 …",{"id":49,"number":50,"stem":72},"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甲有恐嚇乙共 3 次被判刑之紀錄，某日又飲酒後因不滿…",75,178944544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