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4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49",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49,"single","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甲有恐嚇乙共 3 次被判刑之紀錄，某日又飲酒後因不滿乙加班晚歸發生爭執，對乙恫稱若再一次晚於 8 時才回家，將殺死乙，當場並持錐子毀損乙之機車輪胎，使乙心生畏懼，持錄有甲恫嚇、毀損情節現場之錄音、照片，向檢察官申告甲涉犯恐嚇、毀損罪嫌，請求保護。甲坦承犯行，檢察官以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向法官聲請羈押甲獲准。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法官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法官不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涉嫌之罪均為最重本刑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法官不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無串證、逃亡之虞","法官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已坦承本次犯行，罪證明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預防性羈押與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事由的交錯。\n【正解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柱句規定：「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 款規定：「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題示甲是以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由而受羈押，正落在該款但書所排除的情形，法院因而不受不得駁回的拘束，得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的聲請。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n(B) 甲被訴恐嚇部分，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本刑固然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 款本文的範圍，但該款但書已把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羈押者排除在外，本選項的結論不成立。\n(C) 題示甲有無串證、逃亡之虞，與《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各款所列的情形並不對應，本選項以此作為法官不得駁回的理由，欠缺依據。\n(D) 本選項結論雖是得駁回，理由卻是甲坦承犯行、罪證明確；《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的判斷對象是該條所列情形，與被告是否坦承無關，本選項理由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羈押原因：檢察官以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聲請羈押並獲准，屬《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的預防性羈押；要件二：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件三，是否落入不得駁回的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 款但書，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要件四，效果：法院得駁回其聲請。\n【記憶點】預防性羈押的被告想用輕罪換取停止羈押，但書會先把這條路堵住。","本題把預防性羈押與停止羈押的例外規定接在一起考，難點在於必須讀到款次的但書。\n一、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該柱句有三個要件：所犯屬各款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其款次之一為《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題示甲有三次恐嚇被判刑的紀錄，又再對乙恫稱將殺害之，正是這一款所設想的反覆實施類型。\n二、停止羈押的門檻。《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柱句規定：「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其下三款分別針對輕罪、懷胎或生產、罹病三種情形。本題只涉及第一款，而《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 款規定：「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該但書把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所為的羈押排除在本款之外，理由也很清楚：預防性羈押防的正是再犯，若被告一律得以輕罪為由請求停止羈押，該制度就會被架空。\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與《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是兩套獨立的羈押原因，前者針對逃亡、滅證、串證與重罪，後者針對再犯之虞。考生若把本題的羈押誤認為一般羈押，就會落入選項 (C) 所設的串證、逃亡陷阱。\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問該條所列不得駁回情形中的罹病一款如何適用，或把甲改成累犯而測試同一但書的其他事由；也常把羈押原因換成《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的一般羈押，此時該但書所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羈押這一支即不再該當；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四支仍須逐一檢視，四者都不該當時，法院始受不得駁回的拘束。\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48",48,"甲因涉嫌竊盜罪羈押於看守所，又因另案涉嫌與乙共犯傷害致死罪，偵查中經檢察官向看守所提…",{"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50",50,"甲涉犯殺人罪嫌，經司法警察人員合法拘提，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向該管法院聲請羈…",{"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47",47,"犯罪偵查實務運用上，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緊急逮捕、第 131 條第 2 項…",{"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51",51,"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甲後，擬進行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46",46,"甲開車不慎，撞倒乙駕駛之機車，致乙及後座搭載之丙均受輕傷。乙告訴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52",52,"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id":45,"number":46,"stem":70},"甲因涉嫌竊盜罪羈押於看守所，又因另案涉嫌與乙共犯傷害致死罪，偵查中經檢察…",{"id":49,"number":50,"stem":72},"甲涉犯殺人罪嫌，經司法警察人員合法拘提，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向該…",75,178944544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