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5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50",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50,"single","甲涉犯殺人罪嫌，經司法警察人員合法拘提，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向該管法院聲請羈押，法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羈押。案經檢察官起訴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並移送執行。關於羈押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偵查中之聲請羈押，並無自拘提之時起 24 小時內之限制","法院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無選任辯護人之被告甲，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羈押卷證之內容","判決確定後，辯護人仍得以甲罹患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理由，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法院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無選任辯護人之被告甲，不得獲知羈押卷證之內容","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卷證獲知權，以及羈押聲請的時限。\n【正解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3 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選項 (B)(D) 即以甲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無選任辯護人設問；在此前提下，法院應以適當的方式使甲獲知羈押卷證的內容。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偵查中聲請羈押設有二十四小時的期間限制，本選項稱並無此限制，與該項不符。\n(B)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n(C)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柱句規定：「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該柱句所指的對象是羈押中的被告；題示本案已判決有罪確定並移送執行，甲已非羈押之被告，不生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的問題。\n(D) 本選項的內容與《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3 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正好相反，故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程序階段：甲在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進行羈押審查程序；要件二，有無辯護人：選項 (B)(D) 以甲為無選任辯護人之被告設問；要件三，效果：依《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3 項，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甲獲知卷證之內容。\n【記憶點】偵查中的羈押庭，被告就算沒有律師，也要用適當方式看得到卷證的內容。","本題涉及民國一百零六年羈押閱卷制度修正後的新規定，是當年的熱門考點。\n一、條文沿革。司法院釋字第七三七號解釋認為原有規定對受羈押被告及其辯護人的資訊獲知保障不足，其後刑事訴訟法配合修正，新增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閱卷權，並為沒有辯護人的被告設計替代機制。《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2 項規定：「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3 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三項合看，制度設計是有辯護人時由辯護人閱卷，沒有辯護人時由法院以適當方式告知。\n二、與偵查不公開的調和。《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該但書允許檢察官就有危害偵查目的之虞的卷證另行分卷，並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因此本題所稱的卷證獲知並不是全部卷證都必然公開，而是在該但書所設的限制之外進行。\n三、羈押的時間軸。《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接著是第 2 項的二十四小時聲請期間，再由法院即時訊問。本題選項 (A) 把這條時間軸整個抹掉，是明顯的錯誤。\n四、易混淆之處。停止羈押的規定以羈押中的被告為對象；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後，被告的身分轉為受刑人，其疾病問題應循執行程序處理，而不是聲請停止羈押。選項 (C) 正是在這個轉換點上設陷阱。\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49",49,"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甲有恐嚇乙共 3 次被判刑之紀錄，某日又飲酒後因不滿乙加班晚歸發…",{"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51",51,"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甲後，擬進行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48",48,"甲因涉嫌竊盜罪羈押於看守所，又因另案涉嫌與乙共犯傷害致死罪，偵查中經檢察官向看守所提…",{"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52",52,"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47",47,"犯罪偵查實務運用上，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緊急逮捕、第 131 條第 2 項…",{"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53",53,"甲苦戀 A，卻見 A 與他人交好。深夜，尾隨跟追多方請求，但盼回心轉意終未如願。此時…",[],{"id":45,"number":46,"stem":70},"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甲有恐嚇乙共 3 次被判刑之紀錄，某日又飲酒後因不滿…",{"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