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5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51",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51,"single","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甲後，擬進行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甲若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應即停止詢問，但有急迫情形且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詢問甲時，應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甲不得請求對質","詢問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訊問被告的規定，特別是全程連續錄音的義務。\n【正解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2 條規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而《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第 1 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警察詢問甲時準用該項，故詢問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該項但書寫的是被告同意續行訊問，本選項卻改成有急迫情形且記明筆錄，與該項但書不符。\n(B)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該款的告知內容是選任辯護人，本選項另外加上輔佐人及代理人，與該款不符。\n(C) 依《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該項明白寫出被告亦得請求對質，本選項稱甲不得請求對質，與該項不符。\n(D)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程序主體：警察逮捕甲後擬進行詢問，屬《刑事訴訟法》第 100-2 條所定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要件二，準用的內容：包含《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第 1 項的錄音錄影義務；要件三，例外：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n【記憶點】警察詢問室裡，錄音是常態、錄影看必要、例外要記明筆錄。","本題四個選項都改寫自訊問被告章的條文，考的是能不能逐字記住但書與告知事項。\n一、準用的橋樑。《刑事訴訟法》第 100-2 條規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這一條把訊問被告的整章規定接到警詢上，因此告知義務、錄音義務、對質權在警詢中同樣適用。\n二、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其錄音與錄影是兩層：錄音是原則義務，錄影則以必要時為前提；例外則在同項但書。其違反效果另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第 2 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這是把錄音義務與證據能力連起來的關鍵。\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警詢還有夜間詢問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100-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其違反效果在《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1 項規定：「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夜間詢問的限制與錄音義務分屬兩組不同的規定，各自的但書內容也不同，考生容易記混。選項 (A) 所設的陷阱則是另一種：它把《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第 1 項但書的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接到《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2 項應即停止訊問的規定上，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2 項但書的原文寫的是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與夜間詢問無關。\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單獨考《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各款的告知事項有幾項、內容為何，或考未告知的證據排除效果；也常把選項 (C) 的對質權改成詰問權來測試概念區辨。\n五、答題時的檢查順序。遇到警詢合法性的題目，先確認有沒有透過《刑事訴訟法》第 100-2 條的準用把訊問被告章接過來，再逐一檢查告知事項、夜間詢問限制、錄音錄影義務與對質權四個節點，最後才看違反的法律效果落在哪一條。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對應這四個節點，逐一比對條文文字即可作答。\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50",50,"甲涉犯殺人罪嫌，經司法警察人員合法拘提，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向該管法院聲請羈…",{"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52",52,"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49",49,"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甲有恐嚇乙共 3 次被判刑之紀錄，某日又飲酒後因不滿乙加班晚歸發…",{"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53",53,"甲苦戀 A，卻見 A 與他人交好。深夜，尾隨跟追多方請求，但盼回心轉意終未如願。此時…",{"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48",48,"甲因涉嫌竊盜罪羈押於看守所，又因另案涉嫌與乙共犯傷害致死罪，偵查中經檢察官向看守所提…",{"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54",54,"甲違規駕駛與乙發生車禍，乙頭部受傷住院，乙向其獨子丙表示要追究甲，乙隨後成為植物人，…",[],{"id":45,"number":46,"stem":70},"甲涉犯殺人罪嫌，經司法警察人員合法拘提，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向該…",{"id":49,"number":50,"stem":72},"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75,178944544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