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5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52",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52,"single","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 155條第 2 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有關證據調查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犯罪事實之證明，應由法官職權調查","證據能力之有無，由法官職權裁量","證據證明力之判斷，法官不得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官負職權調查義務","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證據裁判主義下，舉證責任、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三者的分工。\n【正解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證明力雖然交給法院自由判斷，該項但書卻同時劃出界線，法院的判斷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犯罪事實的證明責任配置給檢察官，本選項改由法官職權調查，與該項的分工不符。\n(B)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證據能力的有無是由法律規定的問題；而《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留給法院自由判斷的是證明力而非證據能力，本選項張冠李戴。\n(C)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n(D)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該項但書所指的職權調查義務，指向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本選項改寫成不利於被告之證據，與該項但書所寫的方向不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題幹所引的兩個條文：《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處理證據裁判，《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處理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要件二，本題所問的層次：證明力的判斷；要件三，對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但書，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n【記憶點】證據能力是法律說了算，證明力是法官說了算，但法官也要說得合乎經驗與論理。","本題以題幹直接引出兩個條文，屬於送分題型，但四個選項分別踩在四個不同的概念上，需要逐一辨明。\n一、三個層次的分工。第一層是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第二層是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第三層是證明力，《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四個選項恰好把這三層各測一次，答案落在第三層。\n二、要件拆解。自由心證並不是恣意心證：該項本文授權法院自由判斷，但書則加上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兩道外部界線。這兩道界線在上訴審是可以被審查的，判決理由矛盾即屬《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所列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之一，這也是自由心證受到外部監督的制度出口。\n三、職權調查的界線。《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是當事人的聲請權；《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則是法院的職權調查，其但書把應依職權調查的範圍限定在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選項 (D) 把方向反轉成不利於被告的證據，正是本題最需要辨別的一格。\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法院未依職權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0 款的應調查而未調查出題，或改考自由心證與嚴格證明法則的關係。\n五、答題時的辨識訣竅。看到選項出現職權調查四個字，先問這是誰的責任；看到自由裁量，先問客體是證據能力還是證明力。本題 (A) 誤置責任、(B) 誤置客體、(D) 誤置範圍，三種錯法各不相同，而正解 (C) 講的正是《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但書所劃的那道界線；要注意選項的用字與條文並不相同，選項寫的是法官不得違反，該項但書的原文則是不得違背，且條文的主體是法院而非法官。\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51",51,"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甲後，擬進行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53",53,"甲苦戀 A，卻見 A 與他人交好。深夜，尾隨跟追多方請求，但盼回心轉意終未如願。此時…",{"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50",50,"甲涉犯殺人罪嫌，經司法警察人員合法拘提，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向該管法院聲請羈…",{"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54",54,"甲違規駕駛與乙發生車禍，乙頭部受傷住院，乙向其獨子丙表示要追究甲，乙隨後成為植物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49",49,"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甲有恐嚇乙共 3 次被判刑之紀錄，某日又飲酒後因不滿乙加班晚歸發…",{"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55",55,"甲主張繼母乙於其父丙生前，向丙佯稱有治病需求而詐得丙所有房屋 1 棟。甲遂以自己名義…",[],{"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苦戀 A，卻見 A 與他人交好。深夜，尾隨跟追多方請求，但盼回心轉意終…",75,178944544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