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56":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11,"answerStatus":20,"answerAccepted":21,"answerNote":24,"answerCorrected":25,"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6,"history":27,"explanation":29,"explanationDeep":30,"confidence":31,"flags":32,"indexable":25},"law-107-s0301-056",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56,"single","甲男與丙女共犯通姦罪，不久丙與配偶丁、甲與配偶乙各自離婚後，乙、丁二人各自對其原配偶提出通姦之告訴。經檢察官對甲、丙二人提起公訴，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乙僅對甲、丁僅對丙分別撤回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丁各自對其原配偶撤回告訴，故法院應對甲、丙為不受理判決","丙、丁已離婚，故丁無告訴權，法院應對丙為不受理判決，對甲進行實體審判","乙、丁雖各自對其原配偶撤回告訴，法院仍應對甲、丙進行實體審判","丙、丁雖已離婚，但丁仍有告訴權，法院仍應對丙進行實體審判，對甲為不受理判決","multi_accepted",[22,23],"A","C","第56題答Ａ或Ｃ者均給分。",true,1,[28],{"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告訴不可分原則在通姦罪的明文例外。\n【正解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該條本文是告訴主觀不可分，但書則把通姦罪切開，使配偶所為的撤回不及於相姦人。又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乙與丁的撤回都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本題經考選部公告答 A 或 C 者均給分。\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若認為乙對甲、丁對丙所為的撤回各自對其撤回的對象發生效力，則甲、丙均屬告訴經撤回的情形，法院對甲、丙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n(B) 本選項以丙、丁已離婚為由認為丁無告訴權；然而依實務見解，告訴權以犯罪時的配偶身分為準，丁於甲、丙通姦時仍是丙之配偶，不因離婚喪失，本選項的前提不成立。\n(C)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若著眼於《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所定撤回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並認為乙、丁在離婚後所為的撤回對本案並不生使全案終結的效果，則法院對甲、丙仍應進行實體審判。\n(D) 本選項對甲、丙採取一者實體審判、一者不受理的分裂處理，與 (A)、(C) 兩種見解所導出的結論都不一致，故未獲公告給分。\n【涵攝步驟】要件一，罪名：甲男與丙女共犯通姦罪；要件二，告訴權人：乙為甲之配偶，丁為丙之配偶，二人各自提出告訴；要件三，撤回：乙僅對甲、丁僅對丙分別撤回，且都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要件四，效力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配偶所為的撤回不及於相姦人。\n【記憶點】通姦罪的撤回告訴會在配偶與相姦人之間分家，這是告訴不可分的明文例外。","本題是官方公告 A 或 C 均給分的題目，原因在於離婚之後配偶身分的認定會導出兩條不同的推論路徑。\n一、條文結構。《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本文是告訴主觀不可分：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書則是唯一的明文例外，把通姦罪的撤回效力限縮在配偶身上。立法理由在於保護婚姻關係：配偶願意原諒自己的另一半，不表示也願意放過相姦人。\n二、兩條推論路徑。若把重點放在乙對甲、丁對丙的撤回都是對自己配偶所為，則兩人都受撤回效力所及，全案應以形式判決終結，這是 (A) 的路徑。若把重點放在離婚後婚姻關係已消滅，但書所預設的配偶原諒基礎已不存在，並認為撤回不生使全案終結的效果，則法院對甲、丙都應實體審判，這是 (C) 的路徑。命題所設定的事實同時支持兩種讀法，也是官方公告兩案均給分的原因。\n三、程序上的接續。撤回告訴合法時，其效果見《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判決形式則見《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與《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規定：「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考告訴客觀不可分，或把共犯改成一般的傷害罪共同正犯，此時就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本文，撤回的效力會及於其他共犯。\n五、答題時的處理原則。遇到官方公告多個答案均給分的題目，考生應該做的不是背下哪一個字母，而是把兩條推論路徑各自的前提抓出來：本題 (A) 的前提是撤回對自己配偶生效，(C) 的前提是離婚後但書所預設的基礎已不存在。把前提記住，日後遇到單一答案的變形題才不會選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3,34],"answer-note","needs-practice-view",{"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40,41,42],"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301-055",55,"甲主張繼母乙於其父丙生前，向丙佯稱有治病需求而詐得丙所有房屋 1 棟。甲遂以自己名義…",{"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301-057",57,"被害人甲向檢察官提起強盜案件的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301-054",54,"甲違規駕駛與乙發生車禍，乙頭部受傷住院，乙向其獨子丙表示要追究甲，乙隨後成為植物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301-058",58,"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前案），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竊盜罪，前案經…",{"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301-053",53,"甲苦戀 A，卻見 A 與他人交好。深夜，尾隨跟追多方請求，但盼回心轉意終未如願。此時…",{"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301-059",59,"甲因竊盜案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提起公訴。法…",[],{"id":48,"number":49,"stem":73},"甲主張繼母乙於其父丙生前，向丙佯稱有治病需求而詐得丙所有房屋 1 棟。甲…",{"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