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5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57",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57,"single","被害人甲向檢察官提起強盜案件的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若甲並未指明犯罪之人，檢察官並無開始偵查之義務，因犯罪情事尚未明確","檢察官不得命檢察事務官進行偵查，因其並非司法警察官員","若犯罪嫌疑人自行到案，未經拘提，警察不得解送犯罪嫌疑人至檢察官處","司法警察官員應取得檢察官之同意後，始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偵查的發動、檢察事務官的協助偵查，以及司法警察解送與現場封鎖的權限。\n【正解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犯罪嫌疑人若是自行到案而未經拘提或逮捕，警察即不得將其解送至檢察官處，這是解送權的明文界線。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偵查發動的要件是知有犯罪嫌疑，並不以告訴人指明犯罪之人為必要，本選項所稱檢察官並無開始偵查之義務，與該項不符。\n(B)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該項把檢察事務官與司法警察官員並列為檢察官得指派的對象，本選項稱檢察官不得命檢察事務官進行偵查，與該項不符。\n(C)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n(D)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該項所定的封鎖與即時勘察，以調查有必要為要件，並未附加須先取得檢察官同意的條件，本選項多加了條文所無的要件。\n【涵攝步驟】要件一，告訴的效果：甲向檢察官提起強盜案件的告訴，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應即開始偵查；要件二，偵查輔助人力：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2 項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調查；要件三，解送的前提：依《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3 項，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要件四，現場處置：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3 項得封鎖現場並為即時勘察。\n【記憶點】未經拘提或逮捕的人，警察沒有解送的權力。","本題四個選項分別測試偵查程序的四個節點，屬於條文分布較散的題型。\n一、偵查的發動。《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這是法定偵查原則的具體化：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就應開始偵查，至於犯人是誰、能不能查得到，是偵查的目的而不是發動的前提。選項 (A) 把結果當成條件，方向顛倒。\n二、偵查輔助機關的分層。《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是協助層級；《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是受指揮層級；《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是受命令層級。檢察事務官則由《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2 項直接授權檢察官指派調查，選項 (B) 忽略了這一條授權。\n三、解送權的界線。《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兩項合看可知：解送的前提是人身自由已經受到合法拘束；自行到案的人並未被拘束，把他解送就等於未經法定程序限制其人身自由。\n四、現場處置與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與《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3 項的內容相同，是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各自的獨立權限。命題者常改問封鎖現場後的採證是否需要搜索票，此時要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的無令狀搜索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56",56,"甲男與丙女共犯通姦罪，不久丙與配偶丁、甲與配偶乙各自離婚後，乙、丁二人各自對其原配偶…",{"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58",58,"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前案），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竊盜罪，前案經…",{"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55",55,"甲主張繼母乙於其父丙生前，向丙佯稱有治病需求而詐得丙所有房屋 1 棟。甲遂以自己名義…",{"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59",59,"甲因竊盜案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提起公訴。法…",{"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54",54,"甲違規駕駛與乙發生車禍，乙頭部受傷住院，乙向其獨子丙表示要追究甲，乙隨後成為植物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60",60,"第一審判決後，判決正本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送達於被告之辯護人，同年月 …",[],{"id":45,"number":46,"stem":70},"甲男與丙女共犯通姦罪，不久丙與配偶丁、甲與配偶乙各自離婚後，乙、丁二人各…",{"id":49,"number":50,"stem":72},"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前案），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竊…",75,1789445443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