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5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59",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59,"single","甲因竊盜案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乙經通知到庭應訊，法院查明上情後，法院應如何處理。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院對乙進行通常程序，判決乙有罪","法院對乙進行通常程序，判決乙無罪","法院請檢察官更正被告姓名為甲，通知甲到庭對甲判決","檢察官起訴不合法，法院逕為不受理之判決","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冒名應訊時起訴對象的認定，以及法院對被起訴之人應如何判決。\n【正解理由】檢察官並未訊問甲，逕以乙的名義提起公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書所指的被告即為乙。依實務見解，起訴對象以起訴書的記載為準，檢察官既未對甲有所指認或訊問，起訴的效力就落在乙身上；而乙並未竊盜，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法院應對乙依通常程序審判並判決無罪。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乙並非行為人，法院不能對乙判決有罪，本選項與該項不符。\n(B)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n(C) 起訴書上記載的被告是乙，依前述實務見解訴訟繫屬的對象即為乙；法院若逕行更換被告並通知甲到庭判決，等於對檢察官未起訴之人審判，本選項與此不符。\n(D)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題檢察官已依《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第 1 項提出起訴書，起訴的程式本身沒有欠缺，不生該柱句所定應諭知不受理的問題。\n【涵攝步驟】要件一，冒名的事實：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要件二，檢察官的作為：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提起公訴；要件三，起訴對象：依實務見解為起訴書所記載的乙；要件四，實體判斷：乙未竊盜，法院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並諭知無罪。\n【記憶點】檢察官起訴誰，法院就審誰；名字被冒用的人只能靠無罪判決脫身。","本題是冒名頂替的經典題型，難點在於必須先解決誰是被告這個前提問題。\n一、實務見解的位置。刑事訴訟法沒有一條直接規定冒名應訊時被告是誰，這是由起訴書的記載與檢察官實際上追訴的對象共同判斷的。實務上以起訴書所表示的人為原則，兼顧檢察官意思與實際到場應訊者的行為。本題檢察官從頭到尾沒有訊問過真正的行為人甲，起訴書上記載的又是乙，因此訴訟繫屬的對象是乙。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這一層實務見解。\n二、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與《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把起訴的程式定死：由檢察官提出起訴書，並記載足資辨別被告的事項；至於法院的審判對象是否因此受拘束，這兩項都沒有文字，那是前述實務見解在處理的問題。依該實務見解，既然乙被記載為被告並經通知到庭，訴訟繫屬的對象就是乙，法院即應對乙作出判決，而不能把審判對象換成甲。\n三、判決形式的選擇。《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乙沒有實行竊盜行為，屬於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故應諭知無罪。這與《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所處理的程式瑕疵不同：本案的起訴書並無程式上的欠缺，只是內容指向了錯的人。\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若檢察官曾親自訊問過冒名的甲，實務上會認為起訴的對象其實是甲，法院即應更正被告姓名而對甲審判，結論就會翻轉；命題者也常改問真正行為人甲後續應如何追訴，答案是由檢察官另行起訴。\n五、四個選項的錯誤類型。(A) 錯在實體判斷，把沒有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的人判成有罪；(C) 錯在混淆更正被告姓名與變更審判對象，前者以起訴對象同一為前提，後者則是對未經起訴之人審判；(D) 錯在把內容上的指涉錯誤當成程式上的欠缺。三種錯誤各自對應一個獨立的概念，值得逐一記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58",58,"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前案），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竊盜罪，前案經…",{"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60",60,"第一審判決後，判決正本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送達於被告之辯護人，同年月 …",{"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57",57,"被害人甲向檢察官提起強盜案件的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61",61,"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都屬於為司法制度提供專業服務之法律人，就其職業特性來看，關於法官倫…",{"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56",56,"甲男與丙女共犯通姦罪，不久丙與配偶丁、甲與配偶乙各自離婚後，乙、丁二人各自對其原配偶…",{"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62",62,"法官 A 審理某知名藝人甲涉犯性侵害案件，判決甲有罪。甲投書媒體稱法官 A 拿到對方…",[],{"id":46,"number":47,"stem":71},"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前案），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竊…",{"id":50,"number":51,"stem":73},"第一審判決後，判決正本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送達於被告之辯護…",75,178944544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