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6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60",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60,"single","第一審判決後，判決正本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送達於被告之辯護人，同年月 2 日送達於被告，被告之辯護人並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起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自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起算。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自民國 107 年 3 月 2 日起算。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自民國 107 年 3 月 2 日起算。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自民國 107 年 3 月 3 日起算。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上訴期間的起算日，以及被告與辯護人分別受送達時應以何者為準。\n【正解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該條把起算點定在送達判決之後，送達當日並不算入期間。又依《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該條對上訴期間以誰的送達為準並未設有文字；辯護人的上訴權既是為被告的利益而行使，依實務見解期間仍以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日為基準。被告於民國 107 年 3 月 2 日收受判決正本，期間即自同年 3 月 3 日起算。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辯護人是為被告的利益上訴，依前述實務見解期間的基準日在被告；本選項既以辯護人收受之日為基準，又把送達當日算入，兩處都不正確。\n(B) 本選項採翌日起算的方向正確，但基準日仍取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之日；依前述實務見解，應以被告收受之日為基準，故結論不正確。\n(C) 本選項的基準日取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方向正確，但把送達當日直接當成起算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期間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本選項少算了一日。\n(D) 正確，理由如【正解理由】所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送達情形：判決正本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送達辯護人，同年月 2 日送達被告；要件二，基準人：《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定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期間基準依實務見解在被告；要件三，起算：依《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故自民國 107 年 3 月 3 日起算。\n【記憶點】上訴期間看被告的送達日，而且從那一天的隔天才開始數。","本題是上訴期間的計算題，考的是兩件事：以誰的送達為準，以及起算日怎麼數。\n一、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該條有三個要素：期間長度十日、起算點為送達判決後、宣示後送達前提起的上訴仍然有效。其中送達判決後四個字，就是送達當日不算入的文義依據。\n二、辯護人上訴權的性質。《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辯護人並不是訴訟當事人，該條對期間的基準人並未設有文字；依實務見解，其上訴權既源自被告的利益，期間仍以被告受送達的時點為準。本題的送達順序被刻意設計成辯護人在前、被告在後，就是要測試考生會不會誤把較早的那一個日期拿來起算。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這一層實務見解。\n三、上訴的其他程式要求。《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期間之外還有方式的要求，兩者都欠缺不得。另外《刑事訴訟法》第 55 條第 1 項也對送達代收人的陳明設有規定，考題若把送達對象改成送達代收人，起算點也會隨之移動。\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問在監所被告的上訴期間、或改問上訴期間的在途期間扣除；也常把送達順序倒過來，讓被告先受送達、辯護人後受送達，答案的基準日仍在被告。\n五、四個選項的結構。命題者把兩個變數各設兩種值：基準人是辯護人或被告、起算是當日或翌日，四種組合恰好排成四個選項。只要把兩個變數各自的正確值記住，就能直接定位答案；本題的正確組合是被告加翌日，也就是民國 107 年 3 月 3 日。\n六、易混淆之處。上訴期間與提起上訴的方式是兩件事，期間逾期會使上訴不合法而被駁回，方式欠缺則有補正的可能，兩者的救濟途徑並不相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59",59,"甲因竊盜案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提起公訴。法…",{"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61",61,"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都屬於為司法制度提供專業服務之法律人，就其職業特性來看，關於法官倫…",{"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58",58,"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前案），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竊盜罪，前案經…",{"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62",62,"法官 A 審理某知名藝人甲涉犯性侵害案件，判決甲有罪。甲投書媒體稱法官 A 拿到對方…",{"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57",57,"被害人甲向檢察官提起強盜案件的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63",63,"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因竊盜案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id":50,"number":51,"stem":73},"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都屬於為司法制度提供專業服務之法律人，就其職業特性來看…",75,1789445443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