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6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61",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61,"single","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都屬於為司法制度提供專業服務之法律人，就其職業特性來看，關於法官倫理、檢察官倫理與律師倫理之比較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律師雖不屬於國家機關，其仍有兼職上的限制；法官與檢察官與其他國家公務員一樣，不能任意兼職","法官與檢察官都具有獨立性的倫理要求，律師因為要為委任人提供專業服務，所以不能獨立於委任人","律師為了貫徹其忠誠義務，有利益衝突迴避之義務；法官與檢察官不需要有迴避義務，以免造成勞逸不均","法官與檢察官身為國家司法機關的成員，有監督下屬之義務；律師身為自由業，不需要負有監督下屬之義務","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在兼職限制、職務獨立性、迴避義務與監督下屬義務四個面向上的異同。\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16 條柱句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同法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檢察官一側，《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限制檢察官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律師雖非國家機關之成員，其執業與兼業仍受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之拘束。本選項兩段敘述因此都站得住。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法官法》第 16 條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法官與檢察官之兼職受有明文拘束，律師一側亦非全無界限，本選項正確。\n(B) 《律師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律師應重視職務之自由與獨立。」律師受委任辦事卻不附屬於委任人，本選項錯在否定律師職務之獨立性。\n(C) 《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第 1 項把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準用於檢察官，法官與檢察官都有迴避制度，本選項錯在以勞逸不均為由否定其迴避義務。\n(D) 《律師倫理規範》第 15 條後段規定：「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本選項錯在以自由業為由免除律師之監督責任。\n【涵攝步驟】兼職面→《法官法》第 16 條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獨立面→《律師倫理規範》第 4 條；迴避面→《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第 1 項；監督面→《律師倫理規範》第 15 條後段。四個面向逐一對照之後，(A) 的兩段敘述同時成立，其餘選項各在一個面向上把規範的差別講成了有沒有的差別。\n【記憶點】三種法律人在兼職、獨立、迴避、監督四件事上都有規範，差別在法源與密度，不在有沒有。","【要件拆解】《法官法》第 16 條柱句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而同法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這一款是概括款，判斷時要問的是有沒有影響法官獨立審判，以及有沒有與職業倫理或職位尊嚴不相容。檢察官一側，《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以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界定射程，並以法令另有規定為例外。\n【易混淆條文對照】三種法律人的規範密度並列起來，最能看出本題要考的東西。獨立性一側，《律師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律師應重視職務之自由與獨立。」它講的是律師對外不受不當影響、對內保有專業判斷，而不是律師得脫離委任人之合法指示。迴避一側，《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第 1 項把關於推事迴避的規定準用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該項逐一列出的那幾條，內容涵蓋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當事人聲請迴避的要件與程序，以及法院或院長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因此迴避並不是律師獨有的義務。監督一側，《律師倫理規範》第 15 條後段規定：「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該段把監督義務繫於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這個地位，與法官、檢察官的職務監督同一發想。\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題目的變化有三個方向：其一，把兼職一概禁止與兼職須經同意這兩種層次互換；其二，把律師的獨立性說成得不受委任人合法指示之拘束，而律師倫理規範所保障的獨立，指的是專業判斷不受不當影響，兩者方向正好相反；其三，把監督義務寫成只存在於公務體系。考生只要先確認四個面向都有規範，再回頭比對密度，這一族題目多半可以一次解決。\n【實務見解的位置】律師在兼業上的界限，除律師倫理規範之外，律師法層次另有關於執業與兼業的規制；本題只需辨認到律師並非完全沒有兼職上的界限這一層，即足以判定本選項正確，不必逐條對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60",60,"第一審判決後，判決正本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送達於被告之辯護人，同年月 …",{"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62",62,"法官 A 審理某知名藝人甲涉犯性侵害案件，判決甲有罪。甲投書媒體稱法官 A 拿到對方…",{"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59",59,"甲因竊盜案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提起公訴。法…",{"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63",63,"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58",58,"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前案），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竊盜罪，前案經…",{"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64",64,"法官 A 的胞弟甲，與他人乙之間發生糾葛，乙對甲提起詐欺取財之刑事自訴。甲求助於胞兄…",[],{"id":46,"number":47,"stem":71},"第一審判決後，判決正本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送達於被告之辯護…",{"id":50,"number":51,"stem":73},"法官 A 審理某知名藝人甲涉犯性侵害案件，判決甲有罪。甲投書媒體稱法官 …",75,1789445443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