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6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63",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63,"single","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官 A 與律師 B 為大學好友，律師 B 競選民意代表，法官 A 不得為 B 公開站台助選，但得在私下為 B 向社區鄰居請求支持","家事法庭法官 A 與律師 B 為大學好友，A 應避免出入 B 所開設之律師事務所，但得允許 B 平常於一般民刑案件開庭後，至法官 A 辦公室聊天敘舊","法官 A 於審理家庭暴力保護令聲請事件，訊問 15 歲之未成年被害人甲時，認為有隔離訊問之必要，命陪同到庭之社會工作人員退出庭外，於訊問完畢後，始請其入庭並告以訊問要旨","當事人甲認為一審法官 A 有重大過失，致審判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他的權益，該案件尚未確定，但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 6 年，甲可以陳請律師公會，對 A 法官進行個案評鑑","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個案評鑑的法定事由、得請求評鑑的主體，以及當事人本人可以走的陳請管道。\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本題案件尚未確定，但繫屬已逾 6 年，甲並主張法官有重大過失致審判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其權益，正落在該款。《法官法》第 35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以書面陳請第一項機關、團體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而同法第 35 條第 1 項所列得提出請求者，包含律師公會。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法官於任職期間就政治活動所受之限制，並非全部以公開為要件；為候選人所為的協助行為，不因場合私下而當然免除。本選項一律以公開與私下作區分，錯誤。\n(B) 《法官倫理規範》第 14 條連家庭成員與代理人同事務所都要求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本選項卻允許承辦案件的律師於開庭後進入法官辦公室。\n(C) 《刑事訴訟法》第 169 條所設的隔離訊問，命退庭者是被告；本選項把陪同到庭的社工人員命令退庭，錯在對象。\n(D) 依《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1 款與同法第 35 條第 3 項，本題構成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甲得以書面陳請律師公會請求評鑑，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事由要件→套進《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1 款；主體要件→依同法第 35 條第 1 項，律師公會是得請求評鑑的團體；管道要件→依同法第 35 條第 3 項，當事人以書面陳請該團體。三格接起來，正是 (D)。\n【記憶點】個案評鑑是當事人陳請、團體請求的兩階段設計，當事人不是請求權人。","【要件拆解】《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這一款可以拆開來讀：其一，案件已裁判確定，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確定；其二，有事實足認法官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其三，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其四，嚴重侵害人民權益。題幹把這幾格逐一鋪好，尤其刻意寫明案件尚未確定但繫屬已逾 6 年，正是為了測驗考生是否知道該款的前半段是兩種情形的選擇。\n【易混淆條文對照】請求主體與陳請管道是兩層設計。《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同法第 35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以書面陳請第一項機關、團體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兩項合讀可知，當事人與犯罪被害人走的是書面陳請，受陳請的機關、團體才是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請求的人。另外，同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這一項是本族題目最常見的陷阱來源。\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在這一族題目上的慣用手法有三：把六年改成三年或十年；把請求主體從律師公會換成當事人本人，讓選項看起來更直覺；或把評鑑事由改寫成對法律見解不服。三種變化各對應一個要件，考生只要把事由、主體、管道三格分開記，就不容易被選項的表面合理性帶走。\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 (A) 所涉法官政治活動的界限、(B) 所涉法官與律師往來的界限，在倫理規範層次另有細緻的規定，本題只需判斷方向即足；而 (C) 關於家庭暴力事件中陪同人到庭的保護設計，屬於特別法領域，本題藉《刑事訴訟法》第 169 條的隔離訊問架構，即可看出本選項把隔離的對象弄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62",62,"法官 A 審理某知名藝人甲涉犯性侵害案件，判決甲有罪。甲投書媒體稱法官 A 拿到對方…",{"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64",64,"法官 A 的胞弟甲，與他人乙之間發生糾葛，乙對甲提起詐欺取財之刑事自訴。甲求助於胞兄…",{"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61",61,"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都屬於為司法制度提供專業服務之法律人，就其職業特性來看，關於法官倫…",{"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65",65,"下列何一行為，未違背專業倫理規範之要求？",{"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60",60,"第一審判決後，判決正本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送達於被告之辯護人，同年月 …",{"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66",66,"檢察官 A 參加大學同學律師 B 之婚宴，律師 C 係 A 正在承辦案件被告甲之辯護…",[],{"id":46,"number":47,"stem":71},"法官 A 審理某知名藝人甲涉犯性侵害案件，判決甲有罪。甲投書媒體稱法官 …",{"id":50,"number":51,"stem":73},"法官 A 的胞弟甲，與他人乙之間發生糾葛，乙對甲提起詐欺取財之刑事自訴。…",75,1789445443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