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6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64",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64,"single","法官 A 的胞弟甲，與他人乙之間發生糾葛，乙對甲提起詐欺取財之刑事自訴。甲求助於胞兄法官 A。法官 A 之下列行為，何者為法官倫理所容許？",{"A":16,"B":17,"C":18,"D":19},"法官 A 於甲出庭時到庭關切，與承審法官打招呼，表明其法官身分及與被告的關係，但僅默默旁聽","法官 A 為甲提供諮商、撰擬書狀，及建議其尋求律師諮商與辯護","法官 A 於甲被訴案件之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擔任甲之輔佐人","法官 A 提供自己所審理其他案件中有關乙之筆錄與證據資料，讓甲得以證明乙素行不良","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為親屬提供法律上協助的界限，也就是無償、身分範圍，以及不得擔任輔佐人這道禁令。\n【正解理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同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並要求法官對家庭成員以外之親屬，告知其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法官 A 的胞弟甲是親屬，A 無償為甲提供諮商、撰擬書狀，並建議其尋求律師諮商與辯護，正好落在該項但書與第 2 項的告知要求之內。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A 向承審法官表明身分與關係後到庭旁聽，客觀上形成壓力，與該項相背。\n(B)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與同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無償為親屬提供法律諮詢、草擬文書並告知其宜尋求正式專業服務，正是容許的範圍，本選項正確。\n(C) 法官 A 雖具《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第 1 項所定陳明為輔佐人之身分資格，《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既明文要求法官避免為輔佐人，本選項不被容許。\n(D)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把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或攝影的權限配置給辯護人，法官 A 把自己審理其他案件的筆錄與證據交給胞弟使用，已逸脫該程序。\n【涵攝步驟】身分要件→胞弟為親屬；對價要件→無償；行為要件→法律諮詢與草擬文書，而非執行律師職務或擔任輔佐人；附隨義務要件→建議甲尋求律師辯護。四格同時滿足，(B) 成立。\n【記憶點】法官幫親屬的界線是無償的諮詢與書狀，越線去當輔佐人、去施壓或去搬卷證就不被容許。","【要件拆解】《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本項前半設了禁令，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應避免為輔佐人；但書則開了一個窗口，窗口的條件是無償、對象為家庭成員或親屬，而且行為以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為範圍。同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因此對親屬而非家庭成員使用但書時，還要加上一道告知義務。\n【易混淆條文對照】輔佐人的身分資格與倫理上的禁令要分開看。《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胞弟屬二親等旁系血親，依訴訟法本得陳明為輔佐人，正因為程序法上做得到，倫理規範才需要另外下一道禁令。卷證一側，《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把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或攝影的權限配置給辯護人，同法第 33 條第 2 項另為無辯護人之被告設計預納費用請求筆錄影本的管道，並在但書保留法院的限制權限。選項 (D) 之所以不可，不只是因為資料來自別案，更因為卷證的流向有法定的配置。\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題目常見的變化有三個：把無償改成收費，讓但書的窗口直接關上；把對象從胞弟換成遠親或朋友，測驗家庭成員與親屬在第 2 項告知義務上的差別；或把行為從草擬書狀升級為到庭陳述，那就踩到避免為輔佐人這道禁令。另一種變化是把法官的協助包裝成介紹律師，介紹本身無妨，重點仍在有沒有自己下場執行律師職務。\n【實務見解的位置】法官到庭旁聽並向承審法官表明身分，條文字面並未逐字禁止，本題 (A) 之所以不被容許，靠的是該行為客觀上構成對審判獨立的干涉這一層評價；這一格的判斷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法官與司法形象之間的關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63",63,"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65",65,"下列何一行為，未違背專業倫理規範之要求？",{"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62",62,"法官 A 審理某知名藝人甲涉犯性侵害案件，判決甲有罪。甲投書媒體稱法官 A 拿到對方…",{"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66",66,"檢察官 A 參加大學同學律師 B 之婚宴，律師 C 係 A 正在承辦案件被告甲之辯護…",{"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61",61,"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都屬於為司法制度提供專業服務之法律人，就其職業特性來看，關於法官倫…",{"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67",67,"檢察官 A 負責偵辦甲、乙涉嫌詐欺案件，甲、乙均否認犯罪，並供稱並不認識告訴人丙；且…",[],{"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