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6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65",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65,"single","下列何一行為，未違背專業倫理規範之要求？",{"A":16,"B":17,"C":18,"D":19},"法官 A 為增進對於社會百態的認識，利用公餘及假日時光兼任計程車駕駛，並按公告費率收取車資以應車輛行駛及維修之所需","法官 B 自行在家開設讀經班，招收社區內學齡兒童研讀四書五經，並向學童家長收取學費供聘請師資及維持班務之用","法官 C 愛好攝影，在添購更高階之相機及閃光燈等攝影器材設備後，將自己已使用過之攝影器材設備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法官 D 於留職停薪期間，開設早餐店貼補家用","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兼任職務或業務的界限，以及處分自有財產與經營事業之間的分界。\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16 條柱句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同法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A)(B)(D) 三者都是持續對外提供服務或商品並收取對價的業務經營，落在該款射程；(C) 的法官 C 只是在添購新器材後，把自己用過的舊器材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屬對自有財產的偶發處分，不構成兼任職務或業務。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利用公餘及假日兼任計程車駕駛並收取車資，是持續對不特定人提供運輸服務的營業行為，與《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所定不相容之業務相符。\n(B) 在家開設讀經班、招收兒童並收取學費，已是以收費為基礎的事業經營，落入《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n(C) 出售自己用過的攝影器材，既非對不特定人持續提供商品，也未以此為業，不在《法官法》第 16 條所列之職務或業務內，本選項正確。\n(D) 《法官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留職停薪仍在任職期間內，D 仍具法官身分，開設早餐店仍受同法第 16 條第 5 款拘束。\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是否構成職務或業務之兼任→(A)(B)(D) 都是，(C) 只是處分舊物；要件二，是否與職業倫理或職位尊嚴不相容→依《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A)(B)(D) 都在射程內；要件三，身分是否因留職停薪而改變→依同法第 83 條第 1 項，仍在任職期間。三格套完，站得住的是 (C)。\n【記憶點】法官兼職的界線在有沒有持續以收費對外提供服務或商品，賣掉自己用過的舊器材不是經營事業。","【要件拆解】《法官法》第 16 條柱句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而同法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這一款的判斷要問的是對法官獨立審判有無影響，以及與職業倫理或職位尊嚴是否相容。它之所以寫成概括款，正是因為兼職的形態難以逐一列盡；而同法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這一款把公務員法制上的兼職禁令接了進來，使得法官的兼職限制同時有兩層來源。\n【易混淆條文對照】本題 (D) 的關鍵在身分的延續。《法官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該項把留職停薪定位在任職期間之內，同法第 83 條第 2 項並規定：「前項留職停薪之期間，除經司法院准許外，以三年為限。」兩項合讀可知，留職停薪只是暫時不支薪、不辦事，法官身分並未消滅，兼職禁令自然繼續適用。另一邊可以對照的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這一條管的是有沒有借用職務或名銜，與兼職禁令管的有沒有兼任業務是兩個切面；本題 (A) 到 (D) 都沒有借用名銜，所以要回到兼職這一格判斷。\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題目的變化集中在兩處：其一，把收費改成無償，例如在社區免費教導兒童讀經，那就離開了事業經營的射程；其二，把處分財產的規模放大，例如法官長期在拍賣網站上大量轉賣器材，那就從偶發處分變成持續營業。另一種常見變化是把行為包裝成受邀講座或受託研究，那就要回頭問報酬的來源與職務之間有無牽連，而《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管的正是這一層。\n【實務見解的位置】偶發處分與經營事業之間並沒有一條條文可以逐字劃出的界線，判斷要看行為的持續性、對象是否不特定以及有無營利意圖；本題 (C) 之所以成立，靠的正是這一層評價，而不是條文字面。\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64",64,"法官 A 的胞弟甲，與他人乙之間發生糾葛，乙對甲提起詐欺取財之刑事自訴。甲求助於胞兄…",{"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66",66,"檢察官 A 參加大學同學律師 B 之婚宴，律師 C 係 A 正在承辦案件被告甲之辯護…",{"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63",63,"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67",67,"檢察官 A 負責偵辦甲、乙涉嫌詐欺案件，甲、乙均否認犯罪，並供稱並不認識告訴人丙；且…",{"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62",62,"法官 A 審理某知名藝人甲涉犯性侵害案件，判決甲有罪。甲投書媒體稱法官 A 拿到對方…",{"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68",68,"A 律師是某事務所主持律師，為了推廣業務，將事務所過去曾經處理過之重大案件列在事務所…",[],{"id":45,"number":46,"stem":70},"法官 A 的胞弟甲，與他人乙之間發生糾葛，乙對甲提起詐欺取財之刑事自訴。…",{"id":49,"number":50,"stem":72},"檢察官 A 參加大學同學律師 B 之婚宴，律師 C 係 A 正在承辦案件…",75,178944544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