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6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68",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68,"single","A 律師是某事務所主持律師，為了推廣業務，將事務所過去曾經處理過之重大案件列在事務所網頁上。A 律師所為有無違反現行律師倫理相關規範？",{"A":16,"B":17,"C":18,"D":19},"看情形，律師將過去承辦案件放在網頁時，如果有得到案件當事人之同意就可以列出，但如果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就不可以列出","有違反。律師事務所根本不能夠架設網頁推廣業務","有違反。律師事務所只能在客戶詢問時，提供過去承辦案件的實績做為參考，不能刊載於網頁上供不特定人查看","有違反。律師事務所只能將現在處理的案件列為宣傳內容，不得將過去所處理的案件作為宣傳之用","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把事務所承辦過的重大案件列在網頁上推廣業務，受到的限制來自哪一個方向。\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前段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事務所過去承辦的重大案件，其內容屬受任事件的內容，把它列在網頁上供不特定人查看即屬對外洩漏；依該段，能否為之取決於有無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前段，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即得揭露，未得同意則不得揭露，本選項正是這個結構，本選項正確。\n(B) 《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前段所設的界限是受任事件內容之保密與委任人之同意，本選項以網頁這個載體一概禁止，已超出該段射程。\n(C) 本選項把差別放在客戶詢問時提供與網頁刊載之間，而《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前段的界限在有無委任人之同意，不在提供的場合，本選項錯在區分標準。\n(D) 本選項把差別放在案件是現在處理或過去處理，而《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前段所要求的保密與同意，並未隨案件是否終結而改變，本選項同樣錯在區分標準。\n【涵攝步驟】要件一，刊載的內容是否屬受任事件內容→事務所過去處理過的重大案件，屬之；要件二，刊載於網頁供不特定人查看是否構成洩漏→是；要件三，有無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題幹未說明，答案因此要分成兩種情形。三格接進《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前段，結論是有同意得列、無同意不得列，也就是 (A) 所說的看情形。\n【記憶點】律師宣傳承辦實績，管制的切點是受任事件內容的保密與當事人同意，不是刊載的載體或案件的新舊。","【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前段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本段有兩格要件：保護的客體是受任事件內容，解除保密的條件是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條件寫成告知加同意兩個動作，因此單方面通知而未得同意並不足夠。《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並於前段之後設有但書，其柱句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其下所列的情形分別涉及危害之避免、重大損害之避免或減輕、律師自身爭議之主張或抗辯，以及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業務推廣並未出現在這幾款之中，因此本題仍須回到同意這一格。\n【易混淆條文對照】與保密義務方向一致的是對外發言的限制。《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並規定：「律師就受任之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不得就該案件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該段管的是判決確定前對外發表言論的界限，與保密義務管的洩漏受任事件內容是兩個切面；把承辦實績刊載於網頁，若案件已經終結，落在保密這一格而不在對外發言那一格。至於違反的後果，《律師倫理規範》第 49 條柱句規定：「律師違反本規範，由所屬律師公會審議，按下列方法處置之：」，可見保密義務的違反會進入律師公會的審議程序。另可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後段規定：「律師終止與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時，應採取合理步驟，以防止當事人之權益遭受損害，並應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即使委任關係已經結束，律師對當事人的保護義務仍未隨之消滅。\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題目的變化有三個：把案件資訊去識別化之後刊載，測驗考生是否知道保密的客體是事件內容而非當事人姓名；把同意的形式從口頭改為書面，測驗考生是否把保密義務與其他須書面同意的情形混在一起；或把宣傳內容改成勝訴率與保證結果，那就轉到推廣方式與不得擔保結果的那一格去了。\n【實務見解的位置】判決一經公開，其內容是否仍屬受任事件內容而受保密義務拘束，條文沒有正面回答，實務上會就已公開的範圍與當事人可辨識性分別判斷；本題只需辨認到同意與否是決定性的切點，即足以選出 (A)。\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67",67,"檢察官 A 負責偵辦甲、乙涉嫌詐欺案件，甲、乙均否認犯罪，並供稱並不認識告訴人丙；且…",{"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69",69,"A 律師受債權人甲的委任提起返還借款之訴。第一審訴訟進行到一半時，雙方代理人當庭同意…",{"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66",66,"檢察官 A 參加大學同學律師 B 之婚宴，律師 C 係 A 正在承辦案件被告甲之辯護…",{"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70",70,"A 律師承辦某刑事案件，因為法庭要傳訊證人甲，所以 A 律師在開庭前事先安排與證人甲…",{"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65",65,"下列何一行為，未違背專業倫理規範之要求？",{"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71",71,"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就支票欠款達成協議，約定由債務人乙分 3 年償還，該協議書簽署時並…",[],{"id":45,"number":46,"stem":70},"檢察官 A 負責偵辦甲、乙涉嫌詐欺案件，甲、乙均否認犯罪，並供稱並不認識…",{"id":49,"number":50,"stem":72},"A 律師受債權人甲的委任提起返還借款之訴。第一審訴訟進行到一半時，雙方代…",75,1789445443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