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6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69",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69,"single","A 律師受債權人甲的委任提起返還借款之訴。第一審訴訟進行到一半時，雙方代理人當庭同意合意停止訴訟以進行調解，審判長並告知代理人及當天也有出庭之債權人甲 4 個月內若未續行訴訟，將視為撤回起訴。雙方調解未成，A 律師也沒有在 4 個月內聲明續行訴訟，以致被視為撤回起訴。A律師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A":16,"B":17,"C":18,"D":19},"只要 A 律師負擔另行起訴之裁判費用且不另行收取律師費用，就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只要 A 律師同意另行重新起訴且不另行收取律師費用，就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A 律師未在 4 個月內請求續行訴訟，未盡力維護當事人權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因為債權人甲未提醒 A 律師，是甲的錯，A 律師並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合意停止訴訟後未依期聲明續行訴訟，律師在受任事件上的延宕責任。\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後段規定：「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審判長已當庭告知 4 個月內未續行訴訟將視為撤回起訴，而 A 律師未聲明續行，致生視為撤回起訴的結果，正是對受任事件之處理無故延宕。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後段，受任事件處理上的延宕在期間經過時即已發生，事後負擔裁判費用屬損害填補，不使已成立的違反消滅，本選項錯在以補救取代義務。\n(B) 本選項以同意重新起訴且不另收費為免責事由，與 (A) 同一形狀；重新起訴並不回復原訴訟已喪失的程序利益，仍不影響《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後段所定延宕之成立。\n(C)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後段，A 律師未於 4 個月內聲明續行訴訟，未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本選項正確。\n(D) 《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該條既連當事人的指示都不能作為違反規範的理由，當事人未提醒更不能成為免責事由，本選項錯在把責任推給委任人。\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否受任處理該事件→受甲委任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要件二，期間與效果是否明確→審判長已當庭告知；要件三，律師有無作為→未於期間內聲明續行；要件四，有無正當理由→題幹未提出。四格套進《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後段的無故延宕，(C) 成立。\n【記憶點】期間的管理是受任律師的職責，事後願意重新起訴或吸收費用，補的是損害不是義務。","【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後段規定：「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本段把幾件事並列：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不得無故延宕，以及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這幾件事各自獨立，因此一個行為可能同時違反其中數項。本題 A 律師未於期間內聲明續行訴訟，落在不得無故延宕這一格；而《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前段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可見本條是從準備、進行到告知，把受任事件的處理包成一串完整的義務。\n【易混淆條文對照】與事後補救有關的是終止委任時的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後段規定：「律師終止與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時，應採取合理步驟，以防止當事人之權益遭受損害，並應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該段所設的是損害防止與報酬返還，位置在委任關係終止之時，性質上屬附隨義務；選項 (A) 與 (B) 把這一類補救措施拿來當成原本注意義務的替代，層次上就錯了。另一個方向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該條把當事人的意思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選項 (D) 以當事人未提醒為由免責，方向與該條相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題目的變化有三個：把期間改成上訴期間或聲請再審期間，測驗考生是否知道期間管理屬律師職責；把當事人當天是否在庭改成不在庭，測驗考生是否把告知義務誤認為可以轉嫁責任；或把延宕的原因改成律師曾書面提醒當事人而當事人指示暫不續行，那就要回到《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與及時告知義務去分層判斷。\n【實務見解的位置】律師的延宕與當事人的損害之間如何連結，以及事後補救對懲戒責任的影響，屬律師公會審議的裁量範圍，條文只寫出不得無故延宕這一道界限；本題四個選項的差別在於有沒有把補救當成免責，這一層從條文即可判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68",68,"A 律師是某事務所主持律師，為了推廣業務，將事務所過去曾經處理過之重大案件列在事務所…",{"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70",70,"A 律師承辦某刑事案件，因為法庭要傳訊證人甲，所以 A 律師在開庭前事先安排與證人甲…",{"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67",67,"檢察官 A 負責偵辦甲、乙涉嫌詐欺案件，甲、乙均否認犯罪，並供稱並不認識告訴人丙；且…",{"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71",71,"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就支票欠款達成協議，約定由債務人乙分 3 年償還，該協議書簽署時並…",{"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66",66,"檢察官 A 參加大學同學律師 B 之婚宴，律師 C 係 A 正在承辦案件被告甲之辯護…",{"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72",72,"關於律師酬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id":45,"number":46,"stem":70},"A 律師是某事務所主持律師，為了推廣業務，將事務所過去曾經處理過之重大案…",{"id":49,"number":50,"stem":72},"A 律師承辦某刑事案件，因為法庭要傳訊證人甲，所以 A 律師在開庭前事先…",75,1789445443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