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7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70",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70,"single","A 律師承辦某刑事案件，因為法庭要傳訊證人甲，所以 A 律師在開庭前事先安排與證人甲洽談。洽談時 A 律師發覺證人甲現在的敘述和他之前在偵查庭時的證詞筆錄內容有出入，A 律師就提示偵查筆錄給證人甲看，詢問甲到底什麼樣的說法才是正確。A 律師提示筆錄之行為有沒有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A":16,"B":17,"C":18,"D":19},"有違反。律師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提示筆錄給證人","沒有違反。可以提示證人之前曾經作證之筆錄給他看，但不能有威脅、利誘、騷擾或其他影響證人作證證詞的行為","如果有經過法院同意就可以提示筆錄給證人看，否則不可以","沒有違反。律師和證人接觸，本來就是要安排套好在法庭上的證詞，所以律師要提示筆錄並幫證人編一套完整無瑕的證詞","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在訴訟程序外接觸證人的界限，以及提示先前筆錄是否屬不當方法。\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前段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忠實蒐求證據、探究案情，並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但不得騷擾證人，或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該段既明文許可訴訟程序外的詢問，A 律師提示證人甲先前的偵查筆錄並詢問何者為正確說法，仍落在詢問的範圍內。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前段既許可律師在訴訟程序外詢問證人，本選項一概禁止提示筆錄，已超出該段射程。\n(B)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提示證人先前作證之筆錄屬詢問行為，界線在不得有威脅、利誘、騷擾或其他影響證人作證證詞之行為，本選項正確。\n(C) 《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前段所設的是行為方式上的界限，並未把法院同意列為訴訟程序外詢問證人的前提，本選項錯在添加要件。\n(D) 《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前段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本選項主張幫證人編造證詞，正是該段所禁之行為。\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否屬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屬之；要件二，有無騷擾證人→題幹未出現；要件三，有無以不當方法取得證據→題幹未出現；要件四，有無使證人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A 律師問的是何者為正確說法，方向是求真。四格套進《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B) 成立。\n【記憶點】律師在法庭外問證人是被允許的，界線在不得騷擾、不得用不當方法，也不得讓證人不照實說。","【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前段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忠實蒐求證據、探究案情，並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但不得騷擾證人，或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本段同時寫了授權與限制：授權的內容是訴訟程序外的詢問，而限制的部分是不得騷擾證人，以及不得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並規定：「律師不得以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證據。」《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另規定：「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使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或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這幾段合讀，可以看出本條是以行為方式而非以行為類型設限；提示筆錄本身不是被禁止的類型，問題在於提示的目的與手段。\n【易混淆條文對照】與本條方向一致的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前段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該段把教唆偽證與阻礙真實發現並列，正是選項 (D) 所描述的行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並規定：「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這一段說明律師對不實證據有拒絕提出的空間，而刑事被告的陳述另作例外處理。另可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若當事人要求律師去與證人套詞，律師也不得以受指示為由照辦。\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題目的變化有三個：把提示筆錄改成提示他人的證詞摘要或自行整理的重點，測驗考生是否能把提示與誘導分開；把詢問的時點改到開庭後，測驗考生是否知道授權的範圍是訴訟程序外；或把律師的問法改成告訴證人應該怎麼說，那就從詢問變成影響陳述，落入本條關於證人陳述那一段的禁止範圍。\n【實務見解的位置】提示先前筆錄與誘導證人之間的界線，條文只寫到行為方式這一層，實務上會看提示的方式、是否附加評價與證人是否因此改變陳述；本題題幹寫明 A 律師是詢問何者為正確說法，方向在求真，因此結論可以從條文導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69",69,"A 律師受債權人甲的委任提起返還借款之訴。第一審訴訟進行到一半時，雙方代理人當庭同意…",{"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71",71,"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就支票欠款達成協議，約定由債務人乙分 3 年償還，該協議書簽署時並…",{"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68",68,"A 律師是某事務所主持律師，為了推廣業務，將事務所過去曾經處理過之重大案件列在事務所…",{"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72",72,"關於律師酬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67",67,"檢察官 A 負責偵辦甲、乙涉嫌詐欺案件，甲、乙均否認犯罪，並供稱並不認識告訴人丙；且…",{"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73",73,"A 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甲前來詢問目前他對乙提的損害賠償訴訟的法律依據，但未提到乙…",[],{"id":45,"number":46,"stem":70},"A 律師受債權人甲的委任提起返還借款之訴。第一審訴訟進行到一半時，雙方代…",{"id":49,"number":50,"stem":72},"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就支票欠款達成協議，約定由債務人乙分 3 年償還，該協…",75,178944544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