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7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71",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71,"single","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就支票欠款達成協議，約定由債務人乙分 3 年償還，該協議書簽署時並由 A 律師擔任雙方見證人。惟簽立協議書之後，債務人乙均未依協議書內容償還。經過 6 年之後，債權人甲想委託 A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依據該協議書請求債務人乙償還欠款，A 律師可以接受甲的委任嗎？",{"A":16,"B":17,"C":18,"D":19},"不可以。A 律師在得到雙方同意之前，不得擔任與該協議書相關訴訟之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可以。該票據債權已經罹於短期時效，A 律師可不受約束擔任甲的代理人","可以。該協議書約定還款期限為 3 年，現在已經第 6 年，A 律師可以不受約束擔任甲的代理人","可以。不過 A 律師必須要先以書面通知乙，但不需要得到乙之同意","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曾就特定事件充任見證人後，能否再擔任該事件訟爭化之後任何一方的代理人。\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並規定：「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A 律師是該協議書簽署時的見證人，甲依該協議書對乙請求償還欠款，正是同一事件訟爭化之後的訴訟；依該段本文，A 不得擔任任何一方之代理人，解除的條件是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關於見證人之規定，A 律師在得到兩造當事人同意之前，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本選項正確。\n(B) 本選項以票據債權罹於短期時效為免責理由；該限制所設的條件是兩造當事人之同意，與請求權本身的時效狀態無關，本選項錯在把時效抗辯當成倫理上的解除事由。\n(C) 本選項以協議書約定之還款期限已經過為免責理由；見證人身分因簽署時的參與而發生，並不隨約定期限屆至而消滅，與 (B) 同一形狀。\n(D) 本選項主張書面通知乙即可而不必得其同意；《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關於見證人之規定，但書要求的是經兩造當事人同意，單方通知不足以取代同意。\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否就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A 在協議書簽署時擔任雙方見證人；要件二，後來的訴訟是否為該事件之訟爭性事件→甲依該協議書請求償還；要件三，有無但書所定之解除事由→題幹未提及乙之同意。三格套完，A 不得受任，(A) 成立。\n【記憶點】當過見證人就兩邊都不能代理，解套的鑰匙是兩造同意，時效與期限都不是。","【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並規定：「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文部分可以拆開來讀：其一，律師曾就特定事件充任為見證人；其二，該事件其後成為訟爭性事件；其三，律師擬擔任的身分是代理人或辯護人。三格齊備即生禁止效果，而且禁止的對象涵蓋兩造，不是只有對造那一邊。但書所設的解除條件寫得很窄，要的是兩造當事人之同意，而不是其中一方的同意或通知。\n【易混淆條文對照】利益衝突的各種情形在同一條裡層層疊放。《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柱句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其下各款處理的是諮詢、受任、對造委任、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等情形；而同一條另規定：「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與前委任人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也就是說，各款所定的衝突多數可以由受影響的委任人以書面同意解除，但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那一款不在其列。見證人那一段的結構與此不同，它要的是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另可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32 條前段規定：「律師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受利益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該段所列是一份封閉的列舉，本題所涉見證人那一段並不在其內；同事務所其他律師的牽連，因此不及於見證人這一段所生的限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題目的變化有三個：把見證人換成仲裁人，那就轉到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那一款，而該款的衝突無法以書面同意解除；把同意的主體從兩造改成委任的一方，測驗考生是否記得但書要的是兩造；或把時間拉長到十年甚至二十年之後，測驗考生是否誤以為利益衝突會因時間經過而消滅。條文並沒有為見證人那一段設定期間，因此時間的經過並不是解除事由。\n【實務見解的位置】協議書的簽署與其後的請求訴訟是否屬同一特定事件，條文沒有提供判準，實務上要看爭點是否同一、律師在簽署時所接觸的資訊是否與訴訟上的爭點相關；本題題幹明示甲是依據該協議書請求償還，關聯性已經具體化，因此結論可以從條文導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70",70,"A 律師承辦某刑事案件，因為法庭要傳訊證人甲，所以 A 律師在開庭前事先安排與證人甲…",{"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72",72,"關於律師酬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69",69,"A 律師受債權人甲的委任提起返還借款之訴。第一審訴訟進行到一半時，雙方代理人當庭同意…",{"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73",73,"A 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甲前來詢問目前他對乙提的損害賠償訴訟的法律依據，但未提到乙…",{"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68",68,"A 律師是某事務所主持律師，為了推廣業務，將事務所過去曾經處理過之重大案件列在事務所…",{"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74",74,"A 律師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id":45,"number":46,"stem":70},"A 律師承辦某刑事案件，因為法庭要傳訊證人甲，所以 A 律師在開庭前事先…",{"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