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7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5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73",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73,"single","A 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甲前來詢問目前他對乙提的損害賠償訴訟的法律依據，但未提到乙的姓名。A 律師請甲簽署同意書，聲明［本人並未委託貴律師辦理今日諮詢事項，貴律師事後可以接受其他人委任處理與本事件相關的一切事件，無須通知本人。］數周後，A 律師接受乙委任處理同一訴訟事件。甲主張 A 律師違反利益衝突規定，不得受任。甲的主張有無理由？",{"A":16,"B":17,"C":18,"D":19},"無理由，甲已經簽署同意書","無理由，無償法律諮詢不構成律師與當事人委任關係","有理由，甲的同意書不能有效豁免 A 律師的利益衝突","無理由，A 律師受甲諮詢時，不知道甲的對造就是乙","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無償法律諮詢所生的利益衝突，以及事前概括的同意書能否解除該衝突。\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就律師不得受任之事件，於第 1 款列出：「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甲向 A 律師諮詢他對乙的損害賠償訴訟之法律依據，A 其後受乙委任處理同一訴訟事件，正落在該款射程。同規範第 30 條並規定：「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與前委任人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該段要的是告知受影響之人並取得書面同意，而甲所簽者是事前概括且免除通知的同意書，與之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該同意書是事前概括且免除通知，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所定之告知加書面同意不符，本選項錯在誤認同意書效力。\n(B) 《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款所定的連結是依信賴關係接受諮詢，並未以有償委任為前提，本選項錯在要件。\n(C)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款，並衡諸該條所定告知加書面同意之要求，甲的同意書不能豁免 A 的利益衝突，本選項正確。\n(D) 《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款以兩事件之間是否利害相衝突、是否同一或有實質關連為判斷，受任當時 A 已可認識兩者為同一訴訟事件，本選項錯在判斷時點。\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前接觸是否屬依信賴關係接受諮詢→屬之；要件二，後受任之事件與諮詢事件是否同一→同一損害賠償訴訟；要件三，兩者是否利害相衝突→甲乙為兩造；要件四，有無得以解除衝突的同意→事前概括且免除通知的同意書，不符該條所定之告知加書面同意。四格套完，(C) 成立。\n【記憶點】免費諮詢一樣生利益衝突，而事前概括又免除通知的同意書，不是條文要的那種同意。","【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款規定：「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這一款把連結點放在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上的諮詢，而不是放在委任契約是否成立，也不在有償或無償。A 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仍落在這一款的射程。至於解除的機制，同規範第 30 條並規定：「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與前委任人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可見各款所定的衝突原則上可以由受影響的人以書面同意解除；但同規範第 30 條接著規定：「律師於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中，不得同時受兩造或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一造當事人數人委任，亦不適用前項之規定。」這一段的要件是同時受兩造委任，而本題甲自始未委任 A，其射程涵蓋不到本題；本題的決定性依據仍在前段的告知加書面同意：事前概括且免除通知的同意書，不是該段所稱之同意。\n【易混淆條文對照】與同意的形式有關的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之 1 規定：「律師因受任事件而取得有關委任人之事證或資訊，非經委任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不利於委任人之使用。但依法律或本規範之使用，或該事證、資訊已公開者，不在此限。」該條管的是資訊的使用；惟其要件是因受任事件取得且有關委任人，而甲自始未委任 A，結構上涵蓋不到甲的諮詢資訊。另可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前段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保密與利益衝突是兩層保護，前者管資訊的流出，後者管律師的立場。至於牽連範圍，《律師倫理規範》第 32 條前段把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一併納入相同的利益衝突限制，因此 A 律師不能以改由同事務所其他律師受任的方式迴避。\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題目的變化有三個：把事件改成與諮詢事件並非同一、而是有實質關連，那就回到書面同意可以解除的軌道；把同意書改成受影響的一方在具體知悉後所為的個別同意，測驗考生是否知道同意的時點與具體性會影響效力；或把諮詢的內容改成純粹程序性的問題。本題的同意書是事前簽署、概括拋棄且免除通知，方向上與條文所設的告知加同意恰好相反。\n【實務見解的位置】事前概括同意的效力，條文沒有正面規定，實務上討論的重點在於當事人是否在充分知悉衝突的具體內容後作出同意；而本題的決定性依據仍在前段的告知加書面同意，該事前概括且免除通知的同意不生解除衝突的效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72",72,"關於律師酬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74",74,"A 律師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71",71,"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就支票欠款達成協議，約定由債務人乙分 3 年償還，該協議書簽署時並…",{"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75",75,"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執行律師職務？",{"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70",70,"A 律師承辦某刑事案件，因為法庭要傳訊證人甲，所以 A 律師在開庭前事先安排與證人甲…",{"id":65,"number":24,"year":6,"stem":66},"law-107-s0301-001","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178944544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