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7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5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74",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74,"single","A 律師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A":16,"B":17,"C":18,"D":19},"A 律師得知對造當事人因資訊不足，聘請了一位律師界公認不敬業的律師 B。為避免對造當事人因此受害，A 律師善意告知對造當事人關於 B 律師的風評","A 律師的當事人被控告殺人罪，A 律師請當事人告知事情真相並答應為其守密","A 律師的當事人涉及索賄貪瀆。於偵查程序將終結時，發現接案之初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極可能為偽造。A 律師在開庭前一天解除委任，並在臉書上建議當事人向法庭坦白一切","在事務所外懸掛布條宣傳業務，內容為「天下第一訟師：百戰百勝。購書者可獲免費諮詢」","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的保密義務，與對造接觸、退場義務、業務宣傳界限的分界。\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前段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A 律師的當事人被控殺人罪，A 請當事人告知事情真相並答應守密，正是依該段履行保密義務；取得真相是有效辯護的前提，與該段的要求方向一致。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所涉者是律師對同業的評價與對對造當事人的直接接觸，兩者都受律師倫理規制；以善意為由向對造評論其所聘律師的風評，已超出維護自己當事人權益的範圍。\n(B)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前段，A 請當事人告知真相並承諾守密，與該段相符，本選項正確。\n(C) 《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後段規定：「律師終止與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時，應採取合理步驟，以防止當事人之權益遭受損害，並應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開庭前一天解除委任又在臉書建議當事人坦白，既未採合理步驟，也把案情放上公開網頁。\n(D) 《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就律師不得用以推展業務的方式，於第 1 款列出：「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布條稱天下第一訟師並宣稱百戰百勝，正是該款所指者。\n【涵攝步驟】就 (B) 逐一檢驗：要件一，資訊是否屬受任事件內容→屬之；要件二，是否構成洩漏→A 答應守密，並未洩漏；要件三，有無違反其他義務→問真相是充實案情所必要。三格套進《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前段，(B) 成立；其餘選項落在對造接觸、退場義務與業務宣傳三格。\n【記憶點】向自己的當事人問真相並承諾保密是義務的履行；把案情放上臉書、把風評說給對造、把布條寫成百戰百勝都在界外。","【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前段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保密義務的客體是受任事件內容，而解除的條件是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本題 (B) 的特色在於它是保密義務的正面履行：律師向當事人取得真相，是為了作成有效的辯護，而承諾守密正是這道義務所要求的。《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前段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兩條合讀，可以看出探究案情與保守秘密是同一件工作的兩面。\n【易混淆條文對照】終止委任一側，《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後段規定：「律師終止與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時，應採取合理步驟，以防止當事人之權益遭受損害，並應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該段設的是退場時的保護義務，選項 (C) 的問題不只在於時點倉促，更在於以公開方式對外提及案情。業務宣傳一側，《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柱句規定：「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而同規範第 12 條第 1 款規定：「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同規範第 12 條第 4 款另規定：「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選項 (D) 把宣傳與售書綁在一起，同時命中誇大不實與不正當方法兩格；而百戰百勝四個字本身就是向不特定人保證結果，屬於引人錯誤之宣傳。\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題目的變化有三個：把律師向當事人承諾保密改成律師承諾即使發現不實也會照樣提出，那就轉到阻礙真實發現那一格；把終止委任的時點提前到偵查初期並附上交接安排，那就可能落在合理步驟的範圍內；或把宣傳內容改成客觀列舉執業年資與專業領域，那就離開誇大不實的射程。考生只要把保密、退場、宣傳三格分開，選項的歸位並不困難。\n【實務見解的位置】律師主動向對造當事人提供資訊的界限，以及對同業風評的評論，在規範層次另有細緻的規定；本題 (A) 只需辨認到這兩件事都落在律師倫理的規制範圍內，即足以判斷本選項不成立，而無須逐條對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0,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73",73,"A 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甲前來詢問目前他對乙提的損害賠償訴訟的法律依據，但未提到乙…",{"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75",75,"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執行律師職務？",{"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72",72,"關於律師酬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id":58,"number":24,"year":6,"stem":59},"law-107-s0301-001","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71",71,"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就支票欠款達成協議，約定由債務人乙分 3 年償還，該協議書簽署時並…",{"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02",2,"關於刑法瀆職罪章之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0},"A 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甲前來詢問目前他對乙提的損害賠償訴訟的法律依據…",{"id":50,"number":51,"stem":52},1789445443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