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7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75",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75,"single","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執行律師職務？",{"A":16,"B":17,"C":18,"D":19},"A 律師擔任替代役期間曾在甲法院服司法行政役，於退役後第 2 年擬在甲法院執行律師職務","A 曾擔任甲法院的書記官，考取律師後離職，擬於離職後第 3 年在甲法院執行律師職務","A 曾擔任甲地檢署的檢察官，轉任律師 1 年後擬於甲地檢署執行律師職務","A 律師曾在甲法院擔任法官，於轉任律師 2 年後擬僱用律師 B，就 A 律師所承接的案件，在甲法院出庭執行律師職務","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人員離職後在原任職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的迴避期間，以及誰算是司法人員。\n【正解理由】《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該限制的拘束對象是司法人員，而替代役役男係依替代役制度服勤，並非以司法人員身分任職，因此不受該三年期間的拘束。故選 A。\n【逐項排除】\n(A) A 在甲法院的身分是替代役役男，並非以司法人員身分任職，依《律師法》第 37 條之 1，其退役後在甲法院執業不受三年期間之拘束，本選項正確。\n(B) A 曾任甲法院書記官，屬司法人員；依《律師法》第 37 條之 1，離職後第 3 年仍落在自離職之日起三年之內，本選項不得執業。\n(C) A 曾任甲地檢署檢察官，屬司法人員；依《律師法》第 37 條之 1，轉任律師 1 年後在甲地檢署執行律師職務，仍在三年期間之內，本選項不得執業。\n(D) A 曾在甲法院擔任法官，轉任律師 2 年仍在期間內；依《律師法》第 37 條之 1，禁止的是在原任職法院執行律師職務，案件既由 A 承接，僱用律師 B 代為出庭並不改變受任的人，本選項不得執業。\n【涵攝步驟】要件一，該人是否為司法人員→(B) 書記官、(C) 檢察官、(D) 法官都是，(A) 的替代役役男不是；要件二，執業地點是否為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機關→四個選項都指向甲法院或甲地檢署；要件三，是否已逾離職後三年→(B)(C)(D) 都還在期間內。三格套進《律師法》第 37 條之 1，(A) 不受拘束。\n【記憶點】離職後三年不得回原機關執業，這道限制綁在司法人員身分上，替代役役男不在其中，換人出庭也換不掉受任的人。","【要件拆解】《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本文可以拆開來讀：其一，行為人須為司法人員；其二，時間上落在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其三，地點是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其四，行為是執行律師職務。四格齊備才生禁止效果，因此任何一格不成立，限制就不適用。但書另以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該機關已滿三年為例外，處理的是尚未離職卻已離開該機關的情形。\n【易混淆條文對照】同樣內容在律師倫理規範裡也有一條。《律師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兩條的前半完全相同，差別在於律師法那一條另有但書。法源的差異會影響責任的路徑：違反律師法者走律師懲戒，而《律師倫理規範》第 50 條前段規定：「本規範經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請法務部備查；修正時，亦同。」規範本身的效力來自公會的通過與備查，處置則由所屬律師公會審議。另可對照《律師法》第 9 條柱句規定：「律師依第七條之規定登錄後，得在左列機關執行職務：」，該條界定的是律師得執行職務的機關範圍，與本條界定的是特定人在特定機關的迴避期間，兩者方向相反而互補。\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題目的變化有三個：把期間從三年改成兩年或五年，測驗考生是否記得兩個三年分別指離職後與離職前；把地點從原任職法院換成同院的分院或上級法院，測驗考生是否把地點要件讀成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或把行為改成以顧問名義提供意見而不出庭，測驗考生是否把執行律師職務理解成只包括出庭。本題 (D) 正是這一類變化，它把出庭的人換掉，而受任並執行職務的人沒有換。\n【實務見解的位置】替代役役男是否屬司法人員，以及僱用他人出庭是否構成本人執行律師職務，條文本身並未逐字界定，前者要看司法人員的身分法制，後者要看受任關係的歸屬；本題只需辨認到身分要件與受任主體這兩格，即足以選出 (A)。\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2,56,60,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74",74,"A 律師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id":50,"number":24,"year":6,"stem":51},"law-107-s0301-001","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73",73,"A 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甲前來詢問目前他對乙提的損害賠償訴訟的法律依據，但未提到乙…",{"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02",2,"關於刑法瀆職罪章之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72",72,"關於律師酬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03",3,"補充空白刑法之行政法令有所變更時，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178944544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