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06":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101-006",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6,"single","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同性婚姻應受何種憲法權利之保障？",{"A":16,"B":17,"C":18,"D":19},"身體自由","結社自由","契約自由","平等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對同性二人成立親密性、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所採的憲法依據，特別是四個選項中哪一項才是解釋所援引的權利。\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婚姻自由即以此為依據而受保障。本題四個選項並不包含婚姻自由；釋字第 748 號解釋在婚姻自由之外，並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的差別待遇作為審查對象，認為使同性二人無從成立永久結合關係，構成對同性性傾向者的不利差別待遇，與平等權之意旨有違。四個選項中只有平等權是該號解釋據以宣告違憲的憲法權利。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本項非該號解釋所援引之權利。身體自由保障的是人身不受任意逮捕、拘禁與強制，與二人能否成立永久結合關係無關。\n(B) 本項非該號解釋所援引之權利。結社自由保障的是人民為特定目的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婚姻並非以結社的形式受保障。\n(C) 本項非該號解釋所援引之權利。婚姻雖以雙方合意為基礎，但其內容與效力多由法律直接規定，解釋亦未以契約自由作為審查依據。\n(D) 本項為該號解釋所援引之權利。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二人無從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屬對特定族群之差別待遇，與平等權之意旨有違。\n【涵攝步驟】身體自由指向人身不受拘束、結社自由指向團體之組成、契約自由指向私法關係之自主形成；本題所問的是同性婚姻在憲法上的保障依據，而該號解釋所審查者為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的差別待遇，對應到的是平等權，故選 D。\n【記憶點】同性婚姻案的兩根柱子是婚姻自由與平等權；選項裡沒有婚姻自由時，答案就是平等權。","本題要處理的是憲法依據的定位問題，而不是同性婚姻的政策討論。\n先看婚姻自由這一根柱子。婚姻自由並沒有被寫在憲法的權利清單裡，它是透過概括保障條款進入憲法的。《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凡是憲法未列舉、而屬於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且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自由與權利，均得由此獲得保障，婚姻自由即為其中的典型。這一條也是名譽權、姓名權、契約自由、一般行為自由等非明文權利的共同出處。\n再看平等權這一根柱子。釋字第 748 號解釋所審查的規定，其效果是使同性二人無從成立具有親密性與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而異性二人則可以。這是一個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所形成的差別待遇；性傾向屬於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且同性性傾向者長期處於孤立而受排斥的少數地位，難以透過一般民主程序改變其處境，因此解釋對此種分類採取較為嚴格的審查，最後認定該差別待遇欠缺正當理由，與平等權之意旨有違。\n把兩根柱子擺在一起，可以看出本題的設計：命題者在選項中刻意不放婚姻自由，逼考生找出第二根柱子。若考生只記得同性婚姻案是婚姻自由的案子，就會在四個選項裡找不到答案而亂猜。\n其餘三個選項則各自有其固定的射程，其中前兩項在憲法上各有明文。《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其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可見身體自由處理的是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等對人身的強制。《中華民國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結社自由由此而來，處理的是人民為共同目的組成並經營團體；契約自由則屬於前述概括保障條款所導出的一般行為自由之一環，其保障的是私法上關係的自主形成。婚姻關係雖然以雙方合意為前提，但其成立要件、效力與解消都由法律直接規定，並非當事人得自由形塑的契約，故解釋並未以契約自由作為審查依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依據條文為何、問審查密度應採何種標準、以及問立法者履行解釋所定義務的期限與方式。作答時先分辨爭點是自由權還是平等權，再選定憲法依據，方向就不會走偏。\n本題的決定性內容在解釋意旨，條文本身僅提供概括保障的框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101-005",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商業言論之管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101-007",7,"下列何者屬於憲法上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101-004",4,"依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意旨，中華民國國民具備下列何項要件者，不得禁止入境？",{"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101-008",8,"2008 年後某次選舉後，乙問甲：「我戶籍所在地的選區，為何有 4 位當選人？」該次…",{"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101-003",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傳染病防治法中強制隔離措施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101-009",9,"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非明文權利？",[],{"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3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