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0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101-007",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7,"single","下列何者屬於憲法上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A":16,"B":17,"C":18,"D":19},"消防人員甲於公餘參加某次電視歌唱比賽節目","大學專任教授乙借調擔任某直轄市教育局局長","警察大隊長丙於某日下班後為親戚丁畫符驅魔及解運","立法委員戊兼任地方自治團體行政職務","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亦即哪一種活動屬於擔任公職並形成公法上職務關係，哪一些只是公務員在職務以外的一般生活行為。\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服公職權所保障的，是人民取得並保有公職身分，以及公職身分上各項權益不受違法侵害的地位。大學專任教授借調擔任某直轄市教育局局長，屬於取得公職並形成公法上職務關係的典型情形，落在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之內。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本項不屬於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消防人員於公餘參加電視歌唱比賽節目，是職務以外的私人活動，與公職身分之取得或保有無關。\n(B) 本項屬於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大學專任教授借調擔任直轄市教育局局長，係擔任公職而與地方自治團體形成公法上職務關係，其職位之取得與保有受保障。\n(C) 本項不屬於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警察大隊長於下班後為親戚畫符驅魔及解運，屬職務外的私人行為，涉及的是公務員職務外行為的限制，而非服公職權。\n(D) 本項不屬於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中華民國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該兼任既為憲法所禁止，自不可能是服公職權所保障的內容。\n【涵攝步驟】要件是取得或保有公職並形成公法上職務關係。(A) 公餘參加歌唱比賽與 (C) 下班後為親戚畫符驅魔及解運，都發生在職務之外，不生公職身分的得喪；(D) 立法委員兼任地方自治團體行政職務為憲法所禁止；只有 (B) 借調擔任教育局局長使當事人取得並執行公職，故選 B。\n【記憶點】服公職權管的是公職身分的取得與保有；下班後的私人活動不在裡面，憲法明文禁止的兼職更不可能在裡面。","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可以拆成三個層次來記。第一層是取得公職的機會，也就是人民在符合資格時得依法定程序擔任公職，國家不得為恣意的排除。第二層是公職身分的保有，包括免職、停職、降級、轉任等對身分或職務所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措施，須有法律依據並踐行正當程序。第三層是與公職身分相結合的權益，例如俸給、退休金與其他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這一條同時承載應考試權與服公職權兩項權利，前者指向參加國家考試以取得任用或執業資格的機會，後者指向擔任公職本身。\n把三個層次擺好，本題的四個選項就容易歸位。借調擔任直轄市教育局局長，涉及的是一個人是否得以擔任該項公職，正好落在第一層與第二層之間，屬於服公職權的核心地帶。\n其餘三項則各自落在別的權利上。公餘參加電視歌唱比賽節目，是公務員在職務以外的活動，其憲法依據是一般行為自由；下班後為親戚畫符驅魔及解運，同樣發生在職務之外，真正的爭點是公務員得否從事職務外活動，而這一層另有法律加以規範。《公務員服務法》第 14-3 條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由此可見，職務外行為的限制是從公務員身分所生的義務面切入，與服公職權所保障的權利面方向相反。\n至於立法委員兼任地方自治團體行政職務，《中華民國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這是憲法自己設下的兼職禁止，目的在維持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憲法既然明文禁止，該兼職自然不可能同時被憲法當作服公職權的保障內容，這一項的排除理由最為明確。\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公務人員的免職、記大過、考績評定或調職是否屬於得爭訟的事項，問公立學校教師與公營事業人員是否為服公職權的主體，以及問應考試權與服公職權的分界。作答時先問一句：這件事有沒有牽動公職身分的得喪或其核心權益，答案通常就出來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101-006",6,"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同性婚姻應受何種憲法權利之保障？",{"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101-008",8,"2008 年後某次選舉後，乙問甲：「我戶籍所在地的選區，為何有 4 位當選人？」該次…",{"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101-005",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商業言論之管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101-009",9,"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非明文權利？",{"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101-004",4,"依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意旨，中華民國國民具備下列何項要件者，不得禁止入境？",{"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101-010",10,"甲為現職警員，擬申請報考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在職全時生，其主管以甲最近 2 年年終考績…",[],{"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2008 年後某次選舉後，乙問甲：「我戶籍所在地的選區，為何有 4 位當…",75,1789445443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