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0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101-008",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8,"single","2008 年後某次選舉後，乙問甲：「我戶籍所在地的選區，為何有 4 位當選人？」該次選舉最有可能是：",{"A":16,"B":17,"C":18,"D":19},"立法委員選舉","省議員選舉","縣議員選舉","區長選舉","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我國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的選舉區與名額設計，特別是哪一種選舉會在同一選舉區產生四位當選人。\n【正解理由】《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其第 5 項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條文既以各選舉區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達四人為前提，可見縣議員選舉的同一選舉區本來就可能選出四人以上，這正是複數名額選舉區的特徵。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本項可能性最低。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區域立法委員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一個選舉區即只選出一人；全國不分區則依政黨名單投票，不繫於地方選區。\n(B) 本項不可能。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省設省諮議會而非省議會，其議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並非由選舉產生。\n(C) 本項為正解。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縣（市）議員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且採複數名額選舉區，同一選舉區出現四位當選人屬常態。\n(D) 本項不可能。依《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區長固然多由市長依法任用，但《地方制度法》第 83-4 條就山地原住民區定有區長之選舉，並非一律非民選。關鍵在名額：一區只置區長一人，不會出現四位當選人。\n【涵攝步驟】事實是同一選區出現四位當選人。要件一是該職位須由選舉產生，據此排除任命產生的省諮議會議員；要件二是同一選舉區須產生複數當選人，據此排除同額選舉區的區域立法委員與一區一人的區長；縣議員選舉兩個要件都符合，故選 C。\n【記憶點】一個選區選出好幾個人的，是地方民意代表；立委的區域選區一區一人，省早已不設議會，區長則不論任用或選舉都是一區一人。","本題把四種不同的公職產生方式擺在一起，考的是體系的分辨能力。\n第一種是區域立法委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其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所謂同額選舉區，就是選舉區的數目與應選名額相同，因此每一個區域選舉區只產生一位當選人；至於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則依政黨名單與得票比率分配，並不繫於某一個地方選區。題幹所設的時點在該制度實施之後，因此區域立法委員選舉不會出現一區四人的情形。\n第二種是省議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其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省的立法機關已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的省諮議會議員，既非民選，題幹所述的選舉自不可能是省議員選舉。\n第三種是縣議員。《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其第 1 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而同一條在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中，直接以選舉區選出之名額達四人為門檻，《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其第 5 項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由條文自身即可看出，地方民意代表的選舉區是複數名額選舉區。\n第四種是區長。《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其第 1 項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區長原則上由市長依法任用而不經選舉；但《地方制度法》第 83-4 條就山地原住民區明定：「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可見區長並非一律非民選。排除本項的理由因此不在民選與否，而在名額：區公所既置區長一人，不論任用或選舉，同一個區都只產生一位區長，不會出現同一選舉區四位當選人的情形。\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婦女保障名額如何計算、問原住民議員選舉區如何劃分、問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地位，以及問改制為直轄市後鄉鎮市長與代表的職務如何處理。作答時先問這個職位是選出來的還是派出來的，再問它的選區是一區一人還是一區多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101-007",7,"下列何者屬於憲法上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101-009",9,"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非明文權利？",{"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101-006",6,"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同性婚姻應受何種憲法權利之保障？",{"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101-010",10,"甲為現職警員，擬申請報考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在職全時生，其主管以甲最近 2 年年終考績…",{"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101-005",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商業言論之管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101-011",11,"依法律授權而訂定的法規命令，其內容超出授權目的時，牴觸下列何種原則？",[],{"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非明文權利…",75,178944544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