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1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101-010",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10,"single","甲為現職警員，擬申請報考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在職全時生，其主管以甲最近 2 年年終考績均列乙等、且年齡已逾 40 歲為由，拒絕甲之申請，並因此將甲當年之考績評為丙等。本案所涉及甲之基本權利，顯不包括下列何者？",{"A":16,"B":17,"C":18,"D":19},"應考試權","服公職權","受教育權","平等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應考試權與服公職權、受教育權、平等權的分界，亦即報考學校碩士班是否屬於應考試權的保障範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該條所稱應考試，指人民參加國家所舉辦、用以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考試；甲所申請的是報考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在職全時生，屬進入學校修習學位的入學管道，並非國家考試，不在應考試權的範圍內。至於拒絕申請與評定丙等考績，則分別牽動受教育機會、公職身分上權益與差別待遇。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本項顯不包括。報考學校碩士班是入學資格的問題，不是取得任用或執業資格的國家考試，與應考試權無涉，為本題所求。\n(B) 本項有所涉及。甲當年之考績被評為丙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其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丙等︰留原俸級。」考績等第直接牽動俸級，屬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n(C) 本項有所涉及。主管機關拒絕甲之申請，妨礙其修習碩士學位，《中華民國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n(D) 本項有所涉及。主管機關以考績與年齡為由拒絕申請，係以之作為分類標準，是否構成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屬平等權的審查範圍。\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該考試須為取得任用或執業資格的國家考試，事實是報考碩士班在職全時生，不符；要件二是影響公職身分上的權益，事實是考績評為丙等，相符；要件三是妨礙受教育機會，事實是拒絕其報考申請，相符；要件四是以特定標準為差別待遇，事實是以考績與年齡為由，相符。故顯不包括者為應考試權。\n【記憶點】應考試權講的是國家考試那扇門；學校入學被擋，動到的是受教育權與平等權。","本題把四個容易混在一起的基本權放在同一組事實上，解題的關鍵是把每一個權利的射程先切清楚。\n第一個是應考試權。《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這一條把應考試與服公職寫在一起，並不是因為兩者是同一件事，而是因為在我國體制下，取得公職多半須先通過國家考試。應考試權的射程，因此限於國家為篩選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舉辦的考試；學校的入學考試、招生甄選以及各種在職進修的資格審查，都不在其內。本題甲所申請的是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在職全時生，屬於進入學校修習學位，縱使該校性質特殊，仍不因此變成取得任用資格的國家考試。\n第二個是服公職權，同樣出自前述條文的後半段。它保障公職身分的取得與保有，以及與身分相結合的各項權益。本題主管機關將甲當年之考績評為丙等，而考績等第對俸級與升等資格的效果，法律都直接寫了出來。《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其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丙等︰留原俸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其第 1 項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考列丙等既不晉俸級，也不在上開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格的兩款情形之內，屬於對公職身分上權益的不利影響，因此本題確實牽動服公職權。\n第三個是受教育權。憲法就教育設有完整的一組規定，《中華民國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拒絕甲報考碩士班，直接阻斷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自屬受教育權的問題。\n第四個是平等權。主管機關所持的兩個理由，一是最近兩年年終考績均列乙等，二是年齡已逾四十歲；前者以工作表現為分類標準，後者以年齡為分類標準。以年齡作為排除進修機會的理由，是否具備正當目的並與目的間有合理關聯，正是平等權審查的核心問題。\n把四者對照之後可以看出命題的巧思：本題所有的事實都與教育、考績、年齡有關，唯獨沒有任何一個環節涉及國家考試，於是應考試權成為唯一顯不包括的權利。\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公務人員考績評定與免職處分得否提起行政訴訟、問對公務人員所為的管理措施何時構成對服公職權的重大影響，以及問以年齡為分類標準的規定應採何種審查密度。作答時務必先問：本案有沒有一場國家考試。\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101-009",9,"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非明文權利？",{"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101-011",11,"依法律授權而訂定的法規命令，其內容超出授權目的時，牴觸下列何種原則？",{"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101-008",8,"2008 年後某次選舉後，乙問甲：「我戶籍所在地的選區，為何有 4 位當選人？」該次…",{"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101-012",12,"檢察官為了偵辦某政黨立法委員之犯罪行為，以證人身分傳喚同時兼任該黨黨主席之總統至檢察…",{"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101-007",7,"下列何者屬於憲法上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101-013",13,"依我國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副院長的產生方式為何？",[],{"id":46,"number":47,"stem":71},"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非明文權利…",{"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