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1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101-013",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13,"single","依我國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副院長的產生方式為何？",{"A":16,"B":17,"C":18,"D":19},"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由總統提請行政院院長任命之","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院副院長的產生方式，以及它與行政院院長產生方式的差異。\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條文把副院長、各部會首長與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寫成同一組，三者的產生方式相同，都是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程序中不需要立法院的同意。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本項正確。副院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與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採同一程序，與條文所定完全相符。\n(B) 本項錯誤。立法院的同意權在憲法上原本針對的是行政院院長的任命，而不是副院長；副院長的任命並無經立法院同意的程序。\n(C) 本項錯誤。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55 條就行政院院長所設之程序；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其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該程序已停止適用，更不適用於副院長。\n(D) 本項錯誤。方向恰好顛倒。條文所定者為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而非總統提請行政院院長任命。\n【涵攝步驟】要件是誰提、誰任命、需不需要同意。事實所問的職位是行政院副院長，對應到的條文把它與各部會首長並列，提的人是行政院院長，任命的人是總統，程序中沒有立法院同意這一關，於是四個選項中只有 A 三個環節全部相符，故選 A。\n【記憶點】行政院院長以外的行政院成員，一律是院長提、總統任命；院長本人則相反，憲法本文原設的立法院同意那一關已經停止適用，現由總統逕行任命。","本題只要把行政院的人事程序分成兩層，就不會混淆。\n第一層是行政院院長本人。《中華民國憲法》第 55 條，其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這是憲法本文所設的提名加同意程序。但這一層已經被修憲改掉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其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現行制度下行政院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立法院不再行使同意權，取而代之的是不信任案這一項倒閣機制。\n第二層是行政院的其他成員。《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這一條並未被增修條文停止適用，因此仍為現行有效的規定。它的結構是提請與任命兩個動作分屬兩個機關：提請權在行政院院長，任命權在總統，而總統於此並無主動挑選之權。這樣的設計呼應了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政地位：既然責任由院長承擔，人事的形成權自應歸於院長。\n此外，副院長在制度上還有一個特別的功能。依前引增修條文的規定，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而總統尚未任命新院長時，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因此副院長並非單純的襄助職，而是行政院持續運作的接續點。\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總統對行政院院長人選有無限制、問行政院院長是否須因立法院改選而總辭、問覆議與不信任案的門檻與時限，以及把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事的提名同意程序拿來與行政院對照。作答時記住一句話：現行制度下須經立法院同意的是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三院的院長、副院長與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這一族；行政院正好相反：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院內其他成員則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101-012",12,"檢察官為了偵辦某政黨立法委員之犯罪行為，以證人身分傳喚同時兼任該黨黨主席之總統至檢察…",{"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101-014",14,"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101-011",11,"依法律授權而訂定的法規命令，其內容超出授權目的時，牴觸下列何種原則？",{"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101-015",15,"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如何程序始得提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101-010",10,"甲為現職警員，擬申請報考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在職全時生，其主管以甲最近 2 年年終考績…",{"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101-016",16,"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官身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檢察官為了偵辦某政黨立法委員之犯罪行為，以證人身分傳喚同時兼任該黨黨主席…",{"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