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1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101-014",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14,"single","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行政院院長的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但行政院仍須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認為立法院議決的預算案窒礙難行，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之不信任案時，行政院院長必須辭職","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之不信任案時，行政院院長即得逕行解散立法院","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憲法增修條文所建構的行政院與立法院關係，特別是不信任案通過之後，解散立法院的權限究竟屬於誰。\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其第 5 項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解散立法院的權限屬於總統，且須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為之；行政院院長至多只能於提出辭職時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D) 把這項權限移到行政院院長身上，與條文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本項正確。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不須經立法院同意，而行政院仍須對立法院負責。\n(B) 本項正確。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n(C) 本項正確。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n(D) 本項錯誤。解散立法院的權限在總統，行政院院長並無逕行解散之權，其所得為者是於辭職時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為所求。\n【涵攝步驟】事實是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第一個效果落在院長身上，他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第二個效果是解散權的發動條件成就，而發動解散的主體依條文是總統。(D) 把主體換掉，於是成為錯誤敘述。\n【記憶點】倒閣之後院長要走人，解散立法院的按鈕卻在總統手上，而且要先諮詢立法院院長。","本題涉及的是我國半總統制下行政與立法互動的三組機制，把它們的主體與門檻整理清楚，這一類題目就變成送分題。\n第一組是任命與負責。《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其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的人事同意權已被取消，但行政院仍須對立法院負責，兩者並不矛盾：責任政治的落實方式由事前的同意改為事後的質詢、覆議與不信任案。\n第二組是覆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其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可見覆議的客體限於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三者，發動須經總統核可，維持原案的門檻則是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n第三組是不信任案與解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其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條文寫得很清楚：院長辭職是義務，呈請解散是選項，而真正宣告解散的是總統。與此相對應的規定則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其中還設有諮詢立法院院長、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以及解散後六十日內改選等程序要求。\n把三組機制的主體排一次：任命是總統，覆議是行政院加總統核可，倒閣是立法院，解散是總統。本題選項 (D) 正是把最後一個主體換掉。\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101-013",13,"依我國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副院長的產生方式為何？",{"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101-015",15,"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如何程序始得提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101-012",12,"檢察官為了偵辦某政黨立法委員之犯罪行為，以證人身分傳喚同時兼任該黨黨主席之總統至檢察…",{"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101-016",16,"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官身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101-011",11,"依法律授權而訂定的法規命令，其內容超出授權目的時，牴觸下列何種原則？",{"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101-017",17,"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得自行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不包括下列何者？",[],{"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如何程序…",75,178944544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