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1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101-015",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15,"single","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如何程序始得提出？",{"A":16,"B":17,"C":18,"D":19},"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監察委員 3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監察委員 3 人以上之提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審查及決定","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依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所須踐行的提議人數與審查決定人數。\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其第 3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條文把兩個數字都寫死了：提議須監察委員二人以上，審查及決定須九人以上，兩者齊備始得提出彈劾案。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本項錯誤。提議二人以上部分固然與條文相符，但審查及決定的門檻是九人以上，並非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n(B) 本項錯誤。審查及決定九人以上部分與條文相符，但提議人數為二人以上，並非三人以上。\n(C) 本項正確。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兩個數字都與條文所定相同。\n(D) 本項錯誤。提議人數與審查決定的門檻兩處都與條文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有二：提議人數達監察委員二人以上，審查及決定人數達九人以上。把四個選項逐一代入，(A) 第二個要件不符，(B) 第一個要件不符，(D) 兩個要件都不符，只有 (C) 兩個要件同時滿足，故選 C。\n【記憶點】監察院彈劾一般公務人員是二人提議、九人審查決定；把二換成三或把九換成三分之一，都是命題者換過的數字。","本題考的是數字，但真正該記住的是這組數字在憲法上的演變與體系位置。\n憲法本文原本的規定是這樣的：《中華民國憲法》第 98 條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提議只要一人。修憲之後，提議門檻被提高，《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其第 3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條文自己寫明不受憲法本文該條之限制，這是修憲條文排除本文適用的典型體例，考試也常直接問這一句。\n再看彈劾權的體系。監察院的職權在修憲後有所調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其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同意權已經移給立法院，監察院所餘者為彈劾、糾舉與審計。至於監察委員本身的產生，《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其第 2 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彈劾的對象也要分辨。前述二人提議、九人審查決定的規定，適用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以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至於監察院本身的人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其第 4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而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則早已改由立法院提出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再屬於監察院的權限。\n把三組數字排在一起最容易記：監察院彈劾一般公務人員是二人提議、九人審查決定；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是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監察院的糾正案則須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作答時先確認被彈劾的對象是誰，再套對應的門檻。\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101-014",14,"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101-016",16,"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官身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101-013",13,"依我國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副院長的產生方式為何？",{"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101-017",17,"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得自行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不包括下列何者？",{"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101-012",12,"檢察官為了偵辦某政黨立法委員之犯罪行為，以證人身分傳喚同時兼任該黨黨主席之總統至檢察…",{"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101-018",18,"依現行規定及實務，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解釋之審查客體？",[],{"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3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