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1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101-016",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16,"single","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官身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大法官雖得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仍與一般司法裁判不同，故不具法官地位","大法官縱不為個案之事實認定，惟亦同為審判之一環，亦屬憲法上法官","大法官有固定任期，與憲法第 81 條法官為終身職有別，故非憲法上法官","法院院長及各庭庭長之職位均屬憲法第 81 條之身分保障對象","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大法官在憲法上是否具有法官地位，以及《中華民國憲法》第 81 條身分保障所及的對象。\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終身職待遇，但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判斷是否為憲法上之法官，關鍵在其是否行使審判職權並受獨立審判之保障，而不在終身職待遇之有無。大法官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為裁判，同屬審判之一環，故仍為憲法上之法官。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本項錯誤。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正是行使審判權的表現，不能反過來作為否定法官地位的理由。\n(B) 本項正確。大法官縱不為個案之事實認定，其職權行使仍屬審判之一環，並受獨立行使職權之保障，故亦屬憲法上法官。\n(C) 本項錯誤。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終身職待遇，任期則定為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而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這是憲法增修條文所設的特別安排，屬於待遇與任期的問題，並不影響其憲法上法官的身分。\n(D) 本項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81 條所保障者為法官的審判職務與身分，法院院長及各庭庭長之職位屬司法行政上的職務分配，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不在該條身分保障之列。\n【涵攝步驟】判準是行使審判職權並受獨立性保障。大法官之職權行使符合此一判準；任期與終身職待遇只是制度差異而非判準，故 (A)(C) 推論方向錯誤；(D) 的院長與庭長之職位屬司法行政職務，故選 B。\n【記憶點】判斷是不是憲法上的法官，看的是有沒有在審判、獨不獨立；任期與終身職是待遇問題，庭長則是行政職。","本題要拆的是憲法上法官這個概念的判準，以及它與大法官、法院院長庭長之間的關係。\n先看大法官的制度定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其第 1 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其第 2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由這兩項可知，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終身職待遇；任期則定為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n但終身職待遇的有無，與是不是憲法上的法官，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憲法上法官的判準，在於其是否行使審判職權、是否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大法官的職權範圍相當清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此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其第 4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解釋憲法與審理政黨違憲解散、總統副總統彈劾，都是就具體聲請所為的合議裁斷，性質上屬於審判權的行使。大法官解釋因而認為，大法官縱不為個案事實之認定，仍同為審判之一環，屬於憲法上之法官。\n再看院長與庭長。《中華民國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這一條保障的是法官的審判職務與其身分，使其不因裁判內容而遭受不利。法院院長與各庭庭長則是在法官身分之外，另行擔任司法行政上的職務，其職務的調整屬於行政管理事項，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並不在這一條的身分保障範圍之內；但擔任院長或庭長的人如果本身具有法官身分，其法官身分本身仍受保障，兩者要分開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法官的職務調動、遷調與評鑑是否受身分保障、問法官的懲戒程序，以及問憲法法庭與大法官會議兩種程序的差異。作答時務必先確定爭點是身分還是職務。\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101-015",15,"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如何程序始得提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101-017",17,"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得自行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不包括下列何者？",{"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101-014",14,"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101-018",18,"依現行規定及實務，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解釋之審查客體？",{"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101-013",13,"依我國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副院長的產生方式為何？",{"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101-019",19,"有關憲法規定之地方自治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72},"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如何程序…",{"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