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1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101-018",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18,"single","依現行規定及實務，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解釋之審查客體？",{"A":16,"B":17,"C":18,"D":19},"自治條例是否牴觸法律之爭議","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爭議","行政院與考試院對於法律解釋之爭議","法官聲請解釋判例違憲","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大法官解釋的審查客體範圍，以及法院或法官聲請解釋時所得指向的對象。\n【正解理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其第 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該項所寫的聲請對象是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而判例是法院就具體案件所表示的法律見解，並非法律或命令；依考試當時的實務，法官尚不得逕以判例違憲為由聲請解釋。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本項屬審查客體。《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其第 5 項規定：「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自治條例是否牴觸法律之爭議，得循此途徑處理。\n(B) 本項屬審查客體。《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就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間受理訴訟權限見解歧異者，明定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類爭議確為解釋之客體。\n(C) 本項屬審查客體。行政院與考試院就同一法律所持見解不同，屬中央機關間適用法律的見解歧異，得循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途徑聲請解釋。\n(D) 本項非屬審查客體。法院聲請解釋的規定把對象寫成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判例並不在其中，故法官聲請解釋判例違憲，為本題所求之非屬者。\n【涵攝步驟】要件是爭議標的落在得聲請解釋的對象範圍內。(A) 的標的是自治條例與法律的牴觸疑義；(B) 是機關間的職權爭議；(C) 是機關間適用法律的見解歧異；(D) 的標的則是判例，而法院聲請解釋的對象依條文為法律或命令，故選 D。\n【記憶點】法官抱著案子上來，能指的是法律或命令；判例不是法律也不是命令，這一條路當年還沒開。","本題要把大法官的權限分成三塊來看，再逐一比對四個選項。\n第一塊是憲法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4 條就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於其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可見規範審查的客體被寫成法律與命令兩類。地方自治法規的部分則另有明文，《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其第 5 項規定：「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選項 (A) 即落在這一塊。\n第二塊是機關爭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就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情形，於其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就審判權歸屬所生的爭議，涉及不同審判系統之間權限的劃分。這一條路在訴訟法上另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選項 (B) 屬之。\n第三塊是統一解釋。除違憲審查外，大法官並掌理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時，得循此一途徑聲請解釋。行政院與考試院對於同一法律的解釋發生歧異，即屬此類，選項 (C) 因而也在大法官的權限之內。\n剩下的選項 (D) 則要回到法院聲請解釋的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其第 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條文所寫的聲請對象是法律或命令；判例的性質是法院就具體個案所表示並經選編的法律見解，其形式既不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授權訂定的命令。因此在本題考試的年度，法官以判例違憲為由聲請解釋，並不在既有的聲請途徑之內；至於人民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判例聲請解釋，則是另一條不同的軌道，兩者不可混為一談。\n本題的分辨點不在單一條文的文義，而在當時實務對聲請對象所採的界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101-017",17,"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得自行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不包括下列何者？",{"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101-019",19,"有關憲法規定之地方自治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101-016",16,"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官身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101-020",20,"臺北市議會制定之自治條例，發生與憲法有無牴觸之爭議者，行政院如何處理？",{"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101-015",15,"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如何程序始得提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101-021",21,"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3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