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1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101-019",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19,"single","有關憲法規定之地方自治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憲法係基於水平權力分立而作此規定","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鄉（鎮、市）亦享有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權","縣有立法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憲法就地方自治所設規定的對象與內容，以及省與鄉（鎮、市）在現行法上的地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24 條，其第 2 項規定：「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縣的立法權由憲法直接規定，並交由縣議會行使，(D) 所述與條文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本項錯誤。憲法就中央與地方權限所為之劃分，處理的是不同層級之間的分工與制衡，屬垂直方向的權力分立，而不是同一層級機關之間的水平權力分立。\n(B) 本項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就地方自治團體之定義規定：「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省既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即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n(C) 本項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鄉（鎮、市）的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其條文依據是這一部法律；相對於此，縣的立法權則由憲法直接規定，兩者的規範層次不同。\n(D) 本項正確。憲法明定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縣因而享有憲法層次的立法權，為本題所求之正確敘述。\n【涵攝步驟】把四個選項各自對回規範：(A) 問的是分權的方向，中央與地方之間是垂直而非水平；(B)(C) 問的是主體地位，前者被法律明定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後者的自治團體地位由法律賦予；(D) 問的則是權限，而縣的立法權在憲法上有直接的規定，於是只有 (D) 與規範相符，故選 D。\n【記憶點】憲法把省與縣的立法權分別交給省議會與縣議會，縣的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使；省已被精簡為派出機關，鄉鎮市的自治團體地位則由法律賦予。","本題要把憲法層次與法律層次的地方自治分開處理。\n先看憲法層次。憲法在地方制度一章裡，就省與縣的自治分別設有規定。《中華民國憲法》第 112 條，其第 1 項規定：「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第 113 條，其第 2 項規定：「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到了縣的層次，《中華民國憲法》第 124 條，其第 1 項規定：「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中華民國憲法》第 124 條，其第 2 項規定：「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由這一組條文可以看出，憲法就省與縣分別設計了自治的架構，並把立法權分別交給省議會與縣議會。這也是選項 (D) 正確的依據：縣的立法權是憲法直接規定的，並非法律所創設。\n再看修憲之後的變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其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省的自治組織被取消，省政府轉為派出性質的機關。這一層變動在法律上被明白寫出，《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就地方自治團體之定義規定：「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選項 (B) 因而錯誤。\n接著看鄉（鎮、市）。鄉（鎮、市）的自治團體地位，其條文依據落在法律這一層，《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正因為地位來源不同，鄉（鎮、市）的自治在制度上得由立法者形成與調整，這與縣的憲法保障地位並不相同，選項 (C) 因而錯誤。\n最後是選項 (A) 的分權方向。權力分立可分為水平與垂直兩個方向：水平方向處理的是同一層級內行政、立法、司法等權力之間的分工與制衡；垂直方向處理的則是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限劃分，地方自治正屬於後者，並兼具保障地方居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功能。把方向搞反，是這一族題目最常見的陷阱。\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101-018",18,"依現行規定及實務，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解釋之審查客體？",{"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101-020",20,"臺北市議會制定之自治條例，發生與憲法有無牴觸之爭議者，行政院如何處理？",{"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101-017",17,"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得自行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不包括下列何者？",{"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101-021",21,"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101-016",16,"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官身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101-022",22,"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下列人員提起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