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2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101-020",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20,"single","臺北市議會制定之自治條例，發生與憲法有無牴觸之爭議者，行政院如何處理？",{"A":16,"B":17,"C":18,"D":19},"行政院並無憲法解釋權，僅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以宣告該自治條例無效","行政院得依據職權逕行修改該自治條例","行政院得依據職權將該自治條例移請立法院審查","行政院得依據職權函告該自治條例無效","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直轄市議會制定之自治條例發生與憲法有無牴觸之爭議時，行政院依法得為何種處理。\n【正解理由】《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其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而《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其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直轄市之自治條例牴觸憲法者無效，並由行政院予以函告，因此行政院得依職權函告該自治條例無效。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本項錯誤。行政院固然沒有憲法解釋權，但依前開規定，行政院對於牴觸憲法而無效的直轄市自治條例，得逕予函告，並非僅得聲請司法院解釋。\n(B) 本項錯誤。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其修改屬地方立法程序，行政院並無代為修改之權。\n(C) 本項錯誤。自治條例的合憲性爭議，依前開規定循函告無效的途徑處理，而不是移請立法院審查。\n(D) 本項正確。行政院得依職權函告該自治條例無效，與條文所定之處理方式相符。\n【涵攝步驟】事實是臺北市議會制定之自治條例發生與憲法有無牴觸之爭議。第一步定性標的：它是直轄市的自治條例。第二步找效果：自治條例牴觸憲法者無效。第三步找處理機關與方式：發生牴觸無效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三步串起來，行政院得依職權函告該自治條例無效，故選 D。\n【記憶點】自治條例牴觸憲法就是無效，直轄市這一層由行政院函告；有疑義時才去聲請司法院解釋。","本題的骨架是自治法規的效力層級與監督方式，可以分成三段來記。\n第一段是自治法規的種類與制定主體。《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由此可知，自治條例的制定權在地方立法機關，公布權在地方行政機關，中央機關並不參與其內容的形成，這也是選項 (B) 錯誤的理由。\n第二段是效力。《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其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條文採取的是牴觸即無效的體例，也就是無效是法律規定的當然結果，而不必等待任何機關的宣告。同一條並就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分別規定其牴觸無效的情形。\n第三段是監督的分工。《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其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函告的性質是把已經發生的無效結果對外表明，並非由函告機關創設無效的效果；監督機關則依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而定，直轄市這一層對應到的是行政院。本題臺北市為直轄市，因此由行政院函告，選項 (D) 正確。\n第四段是爭議的解決。若中央與地方對於是否牴觸的看法不同，《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其第 5 項規定：「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也就是說，聲請解釋是在有疑義時的補充途徑，而不是取代函告的唯一途徑，選項 (A) 的錯誤正在於把補充途徑寫成唯一途徑。至於移請立法院審查，在自治法規的監督體系裡並沒有這樣的設計，選項 (C) 因而也不可採。\n至於函告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對應關係，同一部法律在議決事項的監督上寫得更直接，《地方制度法》第 43 條，其第 4 項規定：「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市）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直轄市這一層對應到行政院，兩處體例一致。\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101-019",19,"有關憲法規定之地方自治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101-021",21,"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101-018",18,"依現行規定及實務，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解釋之審查客體？",{"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101-022",22,"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下列人員提起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101-017",17,"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得自行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不包括下列何者？",{"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101-023",23,"下列何種情形不發生具體之行政法律關係？",[],{"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3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