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21":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101-021",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21,"single","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給付行政倘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或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行政機關得以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經契約相對人之同意而排除法律強制規定之適用","國立大學辦理校內考試訂定之考試規則，未逾越大學自治之範疇者，不生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問題","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之設立，應有法律之依據","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範圍，以及行政契約不得用來排除法律的強制規定。\n【正解理由】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與人民合意形成公法上法律關係的行為，但這份合意本身仍受法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立法者用無效這個最強的法律效果去守住締約自由的外圍，可見行政機關不能因為取得契約相對人的同意，就把法律的強制規定排除在該案之外；(B) 的敘述與此相反，是錯誤的敘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給付行政若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或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仍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n(B) 敘述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約定，不會因為相對人同意而取得效力。\n(C) 敘述正確。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國立大學校內考試規則未逾越大學自治之範疇者，不生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問題。\n(D) 敘述正確。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之設立涉及國家各機關之組織，屬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中央法規標準法》定有明文。\n【涵攝步驟】要件一法律之強制規定→ 題目所稱之法律強制規定；要件二以行政契約之合意將其排除→ 經契約相對人同意而排除適用；效果→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 項，準用民法之結果為無效。\n【記憶點】合意可以形成公法上的法律關係，卻買不掉法律的強制規定。","法律保留原則在我國是以層級化的方式操作的：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與非屬法律保留事項，密度各不相同，而這一分層並不直接寫在條文裡，是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立的。《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該條把限制自由權利的手段綁在法律上，是層級化法律保留的憲法起點；給付行政之所以仍可能落入法律保留，理由也在這裡——一旦涉及基本權保障或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就不再是純粹的恩給。\n就本題設下陷阱的 (B) 而言，關鍵在行政契約的容許界限。《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立法者是以無效這個效果，去守住締約自由的外圍。把法律的強制規定當成可以用同意交換的對象，正好落在這個界限之外。\n易混淆的是行政契約與法規命令這兩種行為形式。《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要有法律授權，行政契約則要有法律容許締約的空間；兩者受拘束的方式不同，但都不能自己創造法律沒有給的權限。\n同一考點的另一種考法，是拿命令的授權密度來問。《行政程序法》第 174-1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這一條把法律保留落實在過渡期的命令清理上，考題常拿它與授權明確性一起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101-020",20,"臺北市議會制定之自治條例，發生與憲法有無牴觸之爭議者，行政院如何處理？",{"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101-022",22,"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下列人員提起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101-019",19,"有關憲法規定之地方自治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101-023",23,"下列何種情形不發生具體之行政法律關係？",{"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101-018",18,"依現行規定及實務，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解釋之審查客體？",{"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101-024",24,"關於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