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2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101-022",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22,"single","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下列人員提起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大學生甲不服學校之退學處分，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公務員乙不服年終考績乙等之評定，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役男丙不服兵役主管機關有關緩徵之複核結果，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受刑人丁不服監獄對其所為之禁止通訊處分，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務人員不服機關措施時，復審與申訴、再申訴兩條軌道的分流。\n【正解理由】《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該法把救濟切成兩條軌道，其中復審的對象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依 108 年考試當時的司法實務見解，年終考績評定為乙等未改變其身分關係，走的是申訴、再申訴，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B) 因此是錯誤的敘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退學處分足以改變學生之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得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提起行政爭訟。\n(B) 敘述錯誤。考績乙等之評定是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稱之行政處分，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依當時之司法實務見解，其救濟途徑為申訴、再申訴。\n(C) 敘述正確。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59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兵役體位之判定與相關複核結果對役男權益有重大影響，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n(D) 敘述正確。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監獄對受刑人所為涉及其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之處分，受刑人得請求司法救濟。\n【涵攝步驟】要件一，復審之門檻為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要件二，考績乙等之評定未改變身分關係；效果，循申訴、再申訴救濟。\n【記憶點】動到身分關係走復審接行政訴訟，只動到工作條件走申訴。","這一題真正在測的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雙軌設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同一部法把救濟切成兩條：一條處理行政處分，一條處理管理措施與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該項把復審的對象鎖定在行政處分上，分水嶺因此是所爭執者是不是行政處分，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有多不服。程序的主管機關則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n兩條軌道的終點也不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0 條規定：「復審人對保訓會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該條把行政訴訟接在復審這一條軌道上；申訴、再申訴則以再申訴決定作為程序的終點。能不能接上行政訴訟，仍要回到《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3 條規定：「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要有公法上爭議，且能歸入三種訴訟類型之一。\n考績制度本身也提供了判斷線索。《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考績是就工作、操行、學識、才能所為之考核與比較；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第 1 項，乙等的效果落在俸級晉敘與獎金，未及於身分——同項第 4 款的丁等則是免職，那才是身分關係的變動。另可對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本法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該項保障的是提起救濟不受報復，而不是把所有不利措施都送進行政訴訟。\n沿革上要提醒的是，本題以 108 年 8 月之考試日為準；司法實務對公務人員救濟範圍的界線其後仍有推移，作答時應以該年度當時之見解為準。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以免職處分、記大過或平時考核出題，此時因是否改變身分關係而結論可能相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101-021",21,"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101-023",23,"下列何種情形不發生具體之行政法律關係？",{"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101-020",20,"臺北市議會制定之自治條例，發生與憲法有無牴觸之爭議者，行政院如何處理？",{"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101-024",24,"關於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101-019",19,"有關憲法規定之地方自治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101-025",25,"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3844]